2012年8月17日 星期五

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違反委辦契約書分析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依據「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採特許模式辦理甲方「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經雙方協議,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本契約書有效期限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31日止。

第二條 委託辦理事項:
一、 辦理事項為甲方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址:宜蘭縣頭城鎮文雅路150號)全校校務。
二、 教學對象為甲方核准招收之學生。
三、 上課時程以教育部規定之時程為原則,但不得低於教育部規定之總上課時數。
第三條 乙方應依據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及相關工作。
第四條 經費方面
一、 甲方依乙方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外補助)。
二、 本經費為甲方提供乙方全年度經費。
三、 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

  • 基金會私自以適性教育為名,向家長額外收取相關費用長達數年,縣府先於100年4月27日糾正,後於101年4月2日、4月26日及5月25日再多次去函要求辦理退還98學年度(含)以後所濫收的費用,但基金會遲至101年6月29日後才開始還款,且僅還99學年度以後收取的款項。
四、 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第五條 設備方面:
一、 甲方現有設備於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清點,列冊登記。
二、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維護保管責任,並保存完整; 房舍如需修改,應事先提出書面說明,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財產增減應依有關法令規。
三、 由乙方具領保管使用之甲方設施及場地,限供辦理學校教學及學校行政使用,乙方不得充作住宅及其他用途。 契約屆滿時,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償;未依上述辦理,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並得向乙方追繳。
  • 基金會多次要求學校將無償校舍提供給楊文貴先生所籌辦的「行動高中」,100學年度更強行佔用藝術專科教室長達一年,完全無視人文國中小學生的權益,經家長、現場老師多次反應後,縣府僅派督學視導糾正數次,但是來的時間多與「行動高中」的戶外教學時間重疊,以致於看似改善,實則照舊。
  • 行動高中過去長期借用校舍,期間完全未支付校舍使用費用,似有圖利之嫌。
四、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使用之建物、場地、設施等,應於使用前,投保產物責任保險,其費用由甲方依照一般公立學校方式辦理,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第六條 教學品質管理方面: 甲方應依據乙方學校發展計畫書之教育理念、課程教學與學校運作等訂定校務評鑑辦法,進行各項評鑑,以做為續約之參考。
第七條 學區劃分及招生方面
一、 乙方招收之班級數、學生數及規模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且每班人數不得低於21人。
  • 依照目前編制,人文共有1-9年級,每年級二班,按照合約來說,也就是每個年級人數應該為42人以上,但是人文這幾年都有年級人數未超過42人的情形,但是縣府非但未處理,連預算都是逐年增加的撥付。
二、 招生時程應依乙方經甲方核准之招生辦法並參考其他公立學校時程辦理。
三、 乙方招生對象應為設籍本縣之學生,得不受本縣學區限制,但應優先招收原學區內學生。
四、 乙方招收學生得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五、 乙方辦理實驗性及特殊性之班級,應報甲方核准,以遴選符合學校辦學理念之學生
  • 98學年度第三學期開始,「行動高中前導班」正式成立,說是為了讓學生可以提早接受與楊文貴先生創辦的「行動高中」同步的「行動式的學習」,但是課程計畫並未報處核准,而此實驗班亦再98學年度結束後,因家長反對而停辦。
  • 101學年,學校少數家長發起由楊文貴先生擔任顧問的「有機體課程」,雖然連校長都無法在公開場合對家長解釋其細部內容,但學校仍然同意於101學年度開始實施,G2~G9 的學生採用選擇性加入,但是G1的新生則是全面實施。

第八條 教職員之聘任與組織管理方面 。
一、 正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二、 乙方所聘之正式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資遣、申訴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96年8月起,基金會同意國小部正式教師樊舒琦女士,開始放一年長假,期間薪水照領、考績照打。
  • 97年2月起,基金會同意國小部正式教師劉詠甄女士,開始放二年八個月的長假,期間薪水照領、考績照打。
三、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四、 乙方欲開缺辦理新進教師初聘前,應先行報請甲方同意核定後始得辦理,否則,該新進人員無法核定敘薪時,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 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教師兼行政人員名冊,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兼任
六、 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將教師參與進修名冊報甲方備查。
七、 乙方所聘教師兼各處室主任,應依「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未具備相關資格者,以代理名義兼任。
八、 乙方所聘任之校長以具有國中小教師資格為原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5條資格,但尚未經甄選儲訓合格者,得由甲方薦送參訓取得校長資格,惟該資格應以在甲方所屬公辦民營學校任用為原則。
九、 學校處室組別編制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中部與國小部得合併計算班級數,其中所定處室,於學校不增設單位及人員編制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以彈性調整。
十、 甲方應依核定之班級數,核给教師員額;乙方應配合控管教師編制數百分之十教師人力,遇有小數進位控管。
十一、 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員額內正式教師所遺課務之代理、兼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 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教師外人員,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三、 乙方得依學校發展需要,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專長人員。
十四、 職員之聘任,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五、 乙方所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得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依損害情形由保證金扣抵,甲方已撥之委託經費,乙方並應辦理決算繳回 。
一、 不依委託契約及教育發展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教育審議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二、 校務評鑑成績不佳者,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 違反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經糾正仍未改進者。(第22條 受託經營者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之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之行為。)
四、 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校內人事糾紛不斷或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有危及學生權益之虞者。
  • 101學年,由於基金會改組,多數教師已感受到基金會將以楊文貴先生的領導為依歸,基於過去的不良經驗,開始有教師的離職潮,累計在人文100學年第四學期前,教職員離職人數達10位。第四學期末,基金會假借縣府要求所有教師適用「教師法」,並要求基金會全面辦理教師甄試為由,要求18位教師離職,兩次離職教師將達28位,以超過全校教師人數一半以上。
  • 此應已達合約所述,校內人事糾紛不斷,並已影響學校正常經營。
五、 對學生健康及安全造成立即性傷害。
  • 發生調育中心負責人楊文貴先生於輔導學生過程中,不當使用暴力,致使學生受傷事件。縣府先於98年4月21日去函糾正,但基金會未予處置回復,縣府再於98年7月1日去函糾正。
六、 任意停止經營,經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七、 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者。
八、 甲方督導檢查所列缺失連續三次未改進,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甲方遭受嚴重損失者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即應停止各項經費支出,惟為清償已發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第十條 非因第九條所述各項情形,而甲方主動提出終止本契約,並造成乙方之損失時,甲方應對乙方之損失提供適當之補償。
第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期滿未續約時,應於十日內交還甲方撥予使用場所之設備、器具及剩餘經費時,逾期仍不交還,甲方得依受損失由乙方保證金內扣抵或補償之。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簽約前,繳交本契約之保證金(以甲方所提供經費十五分之一為額度,第一年經核算應繳交新台幣 元整),往後於每學年開始時,依甲方核定招收班級數,重新核計保證金數額,原已繳交之保證金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乙方經甲方考評優良者,得於本合約期滿前六個月內報甲方核准後,優先辦理續約。
第十四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八份,由甲方留存五份、乙方留存三份。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之計畫書及本案有關會議紀錄、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等,除與本契約內容相牴觸外,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同效。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涉訟,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乙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得以本契約為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契約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經宜蘭縣長認可;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這半年來學校學生人數分析

100學年度第2學期:343人,平均每班人數:19人。
100學年度第3學期:323人,平均每班人數:18人。
100學年度第4學期:319人,平均每班人數:17.72人。
101學年度第1學期:251人,平均每班人數:13.94人。
還好,轉進來28人,所以
101學年度第1學期:279人,平均每班人數:15.5人。

教師甄選 球員兼裁判


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球員兼裁判,自己考自己!

董事會公告第十條,治校委員會名單
董事會公告第三條,由治校委員會辦理教師甄選事宜
國中正式教師錄取名單,均為治校委員會成員
國中代理教師錄取名單,內含治校委員會成員
國小代理教師錄取名單,幾乎均為治校委員會成員

以上連結均為學校家長會網站及學校公佈欄

透過自己辦理的教師甄選,甄選委員全部取得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身份,這讓全台灣八萬多的流浪教師情何以堪?

為謀私利自己球員兼裁判,這是我們納稅人辛苦的繳稅所要養得培育我們下一代的教師?

還大辣辣的公告在網路上,根本就視公平正義於無物。
另~縣府已經規定國小教師不能任教國中課程~所以還是為了這些委員量身訂做考試科目~

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答覆人文教師甄試事宜


答覆時間:2012.07.31

陳媽媽您好:
經本府瞭解,因該校實施九年一貫、主題統整、協同教學課程,開會討論甄選教師時,決定優先補充無正式教師之領域教師,以培養領域召集人。目前正式教師專長,國中自然領域2位;國小正式教師之專長分別有:國語文、英語、數學、自然、特教等。另因該校很需要輔導專長教師,故本次國中教師開缺領域為社會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及綜合領域輔導專長。
謝謝您對教育的關心!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 敬啟

2012年8月14日 星期二

助理教師的定位

基金會過去二個月來對於法律,都有著自己的解釋,現在終於有人將相關法律的條文重點摘要說明,我們可以看看到底條文怎麼說的!

公務人員定義:
  1. 銓敘部修法明確定義公務人員 http://www.epochtimes.com/b5/2/7/27/n204745.htm
  2. 明確定義公務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 )給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3. http://ilanrenwe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11.html
  1. 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1. 第 3 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1. 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註1:非只有所謂一年一聘。
  1. 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註2: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了嗎?教師評審委員會有成立嗎?
註3:書面通知在那裡?

  1.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註4:在人文的老師有專業自主權嗎?
註5:提出興革意見卻被認為要造反?
註6:依法提出申訴,卻被質疑是目前學校難做事的根源!
  1. 第 24 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註7:如果基金會的助理教師準用教師法規定,那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的儲金,按月提撥了嗎?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註8:其中並無所謂一年一聘自動不續聘的說法。
註9:被要求離職的老師有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嗎?
註10: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了嗎?
  1. 第一四條
受託學校聘任教師,除編制內專任教師應聘用合格教師外,並得依發展需要自聘教師
受託學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特許模式依教育部及本府規定之班級編制為度,承租及部分補助模式以契約明訂之。
具教師證書之教師而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者,除俸給與福利事項於主管機關與受託學校,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非屬受託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之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註11:基金會內的助理教師當然不是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之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如合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
第八條 教職員之聘任與組織管理方面
一、正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二、乙方所聘之正式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資遣、申訴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四、乙方欲開缺辦理新進教師初聘前,應先行報請甲方同意核定後始得辦理,否則,該新進人員無法核定敘薪時,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教師兼行政人員名冊,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兼任。
六、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將教師參與進修名冊報甲方備查。
七、乙方所聘教師兼各處室主任,應依「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未具備相關資格者,以代理名義兼任。
八、乙方所聘任之校長以具有國中小教師資格為原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5條資格,但尚未經甄選儲訓合格者,得由甲方薦送參訓取得校長資格,惟該資格應以在甲方所屬公辦民營學校任用為原則。
九、學校處室組別編制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中部與國小部得合併計算班級數,其中所定處室,於學校不增設單位及人員編制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以彈性調整。
十、甲方應依核定之班級數,核给教師員額;乙方應配合控管教師編制數百分之十教師人力,遇有小數進位控管。
十一、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員額內正式教師所遺課務之代理、兼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教師外人員,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三、乙方得依學校發展需要,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專長人員。
十四、職員之聘任,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五、乙方所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得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助理教師遭解雇的新聞報導

2012.08.14 聯合報報導
 

2012.08.14 自由時報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