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日 星期二

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出處: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經由教育的實踐,推廣人文適性教育的理念與精神,以促使人類精神層次的正向提昇,社會的發展積極且和諧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廣人文適性教育理念與精神
     二、成立人文適性教育理念的一貫制完全學校
     三、成立自主的師資培育機構
     四、推展人文關懷的自然鄉土教學
     五、推廣人文適性教育範疇的所有相關事務
     六、建立教育與生活結合、互助和諧、關懷自然生態的有機體學校及社區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百萬元整,由人文國小教職員、家長及支持適性教育理念的熱心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頭城鎮文雅路150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推行。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會核定後公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本會開會,董事無法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董事委託為限。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得設執行長一人,秘書一人或數人,承辦董事會之決議事項及秉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人選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第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