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不合法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雖說這個委員會因為後來主席認為不合法而解散了,但是其中討論的事項,還是挺有趣的!




神隱的基金會

想看看基金會未來的作為是什麼?
新的治校委員名單是什麼?
可是我卻找不到基金會的入口了,這是怎麼回事?

難道說基金會已經不準備繼續經營了?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基金會對縣政府所提的行政訴訟案

【裁判字號】 102,訴,390
【裁判日期】 2013/06/06
【裁判案由】 公法上財產請求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90號
10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
代 表 人 文超順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春斌
  廖文菁
  吳莉蓉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被告依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
條例(下稱「自治條例」),於民國91年7 月間與訴外人財
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
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91-96 學年度,91年7 月11日至
97年7 月31日),採特許模式辦理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
學之校務,由被告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學校經費,做為辦學
所需之經費。嗣被告於95年7 月10日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
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
書補充條款」,將委託事項從國民小學延伸至國民中學。又
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於97年7 月31日契約期滿,表示
不再繼續接受被告委託經營,被告爰於97年5 月舉行公開招
募委託單位,由原告承接此委託辦理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
中小學校務(下稱「人文中小學」)之義務,並於97年9 月
1 日與被告訂定「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
外辦理行政契約書」(97-102學年度,97年8 月1 日至103
年7 月31日,下稱「系爭契約」)。嗣原告以被告未依系爭
契約之內容履行其公法上之財產上給付義務,給付102 年度
之辦學所需經費,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一)關於被告委託辦理人文中小學,其經費補
助之部分,依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約定:「甲方依乙方招
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 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提供同等規模之公
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
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外補助)。」此約定與被告
95年7 月10日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
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補充條款」第3 條內
容完全相同,故契約文字中所謂「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
小學經費」,自應以被告97年度補助公辦民營學校之經費計
算方式為準(即提供相同班級數學校之年度預算數,如相同
班級數學校有兩校以上,則以平均數計),始符合當時立約
之真意。(二)依系爭契約之相關約定計算,原告所辦理人文中
小學之國中部有6 班,乘上1.5 個基數,合計為9 班,再加
上國小部12班,總計21班。經查被告於100 年8 月10日以府
教學字第1000122476號函核定100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附設幼
稚園教師員額編制表中之班級數得知:壯圍鄉古亭國民小學
(下稱「古亭小學」)及五結鄉利澤國民小學(下稱「利澤
小學」)均為21班之學校,準此,依據「提供同等規模之公
立國民小學經費」之規定,應以此兩校之預算數相加後之平
均數為被告應核撥原告之經費。惟因目前學校編制年度預算
方式為基金預算與97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方式不同,故計算應
核撥原告經費時,應扣除與97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比較所增加
之項目,如教育人員月退休金、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場地
使用費收入、利息收入、財產報廢變賣受入等經費,另人文
中小學無設置特殊班,且無原住民學生,此等相關經費均非
原告應支應的,故亦應扣除。故依據上述原則,利澤小學10
2 年度預算為新臺幣(下同)55,083,000元,扣除相關經費
後,應納入計算之經費為47,324,000元(應係47,193,000元
之誤),古亭小學102 年度預算為57,379,000元,扣除相關
經費後,應納入計算之經費為52,818,000元,兩校經費相加
後平均為5,000 萬5,500 元,此為被告應撥交原告之金額,
但因被告業已給付人文中小學3,535 萬8,000 元,原告扣除
此部分金額,尚得請求1,464 萬7,500 元。又人文中小學與
原告為不同之主體,倘本院作成判決被告應依契約撥交經費
給原告後,被告應指導人文中小學將102 年度(102 年1 月
1 日至102 年12月31日)執行剩餘經費透過追加減預算之程
序,撥交原告,以符和被告與原告雙方所訂定之契約等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6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一)依自治條例第2 條之規定,91-92 年度之「委
辦」經費(非補助經費)係由被告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學校
經費,以每年分4 期方式撥付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做為辦學所
需,後因考量落實監督管理之責,自93年起即將委辦經費改
以比照公立學校以預算方式編列、執行。且因教育部95年1
月5 日以臺國(一)字第0940178387號函釋,依「地方政府
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認定人文
小學屬性為公立學校,預算執行上當不得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況查原告97年參與委託評選所提之學校發展計畫書(為契
約之一部分)中,有關學校行政組織架構已明列人文中小學
係由原告所成立之治校委員會(校長)掌理,校內設有行政
中心及教學中心,權責及說明已載明行政中心所屬財務組含
主計、會計、出納,主管學校有關預算編列、出納、公文文
書往來等,且系爭契約起始日為97年8 月1 日,依系爭契約
第4 條第4 款之約定(契約內容於97年評選受委託單位時,
即一併公告週知),相關經費以預算方式編列及執行均已行
之有年,雖原告與人文中小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惟經費
撥付方式三方早有共識,適法性應無疑義,原告起訴請求撥
付委辦經費,欠缺訴訟必要性。(二)有關預算編列情形分述如
下:1.蓋各校學校預算規模=人事費+辦公費+專案計畫+
自有財源事項。蓋自有財源係由各個學校籌措,包含財產收
入、利息收入、學生活動費、之前的年度賸餘,被告核列人
文中小學自有財源118,000 元,係參考102 年度之預算,此
金額應由學校自行籌措;辦公費包含業務費與教學需求,金
額係按每個學校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依照公式核算;專案計
畫部分,主要是每個學校的狀況不同,被告係依據業務需要
或委託學校辦理各項計畫情形發給,並非每個學校都會發給
相同之經費。準此,被告編列102 年度預算需求,係以101
學年度之班級學生規模設算,依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告核定人文中小學101 學年度班級數為國小12班
、國中6 班,相當於21班(國中6 班×1.5 +國小12班)之
國小規模。2.前述核定之班級數與設算經費之班級數稍有差
異,係因核定之班級數據以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
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核定各校教師員額,故班級數以
國中小及附設幼兒園獨立成班者計算。且設算經費之班級數
除前述之核定班級數,尚含括非獨立成班之非自足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補校等,以符應學校年度正常運作之需求。
3.古亭小學成班之班級數為22班,但人文中、小學計算後是
相當於小學的是21班,且古亭小學有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輔班
,故實際上是核給26班,故人文中、小學與古亭小學二者之
基本條件並非相同。又人事費係核實支給,辦公費乃係依公
式計算,另專案計畫部分,多委由古亭小學辦理,而古亭小
學之經費相對而言就較高,其自有財源金額也較人文中小學
為高。故各分項計算後,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較古亭小學為
低,且各分項古亭小學與人文中、小學情形不同,原告不得
援引。再者,利澤小學加計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輔班後核給21
班,雖與人文中小學相同,但利澤小學有退休人員,人事費
較高,且其專案計畫較多,自有財源也較高,故利澤小學之
經費總額就高於人文中小學。3.有關原告比較人文中小學與
古亭小學、利澤小學均為21班之學校預算乙節,依被告分析
各校班級數及預算編列情表,除業務費係依公式設算外,餘
人事費、專案計畫及自有財源本應依各校情形核實編列,締
約當時之真意,雙方均應知之甚稔,非原告可任意扭曲。查
被告核算予人文小學之經費並無短缺之情事,該校尚無經費
不足致影響校務或損及師生權益情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
464 萬餘元,顯然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經過,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
告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
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91年7 月11日至97年7 月31日
)影本、「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契約書(補
充條款)」影本、被告與原告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
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97年8 月1 日至103
年7 月31日)影本(本院卷第10至13頁、第14頁、原處分卷
第12至13頁)等在卷可稽,自堪認為真正。
五、本件爭點為: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 條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10
2 年度之辦學經費14,647,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
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原告與被告於97年9 月1 日所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
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第4 條約定:「一
、甲方依乙方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 個基數(小
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提
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
(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外補助)。
二、本經費為甲方提供乙方全年度經費。三、乙方應依本契
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
容辦理校務。四、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
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是知,被告依上
揭契約之約定,雖應提供原告依其所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
班乘上1.5 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再加上原
告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計為21班)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
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但其提供經費之預算編
製方式應依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
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
定辦理。
(二)、原告雖主張其所辦理之人文中小學國中部計有6 班,乘上1.
5 個基數,為9 班,再國小部12班,總計21班,依被告100
年8 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00122476號函核定100 學年度國民
小學及附設幼稚園教師員額編制表中之班級數得知與壯圍鄉
古亭小學及五結鄉利澤小學之規模相同,應以此兩校之預算
數相加後之平均數為被告應核撥原告之經費,經計算之結果
,古亭小學與利澤小學兩校經費相加後之經費平均數為5,00
0 萬5,500 元,扣除被告業已給付予人文中小學之3,535 萬
8,000 元後,被告尚應給付1,464 萬7,500 元予原告云云。
然查,依兩造所簽訂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固應
提供原告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原告辦學所需
經費,但依照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約定,被告所提供之經
費,其預算編製方式應依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
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亦即應符合相關預算法規之規定如上
述。而自98年度開始以至現在兩造有所爭議之102 年度學校
預算之編製方式為基金預算模式,與98年度之前編列模式為
單位預算模式有所不同,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按各校學校
之預算規模,為人事費、辦公費、專案計畫費用與自有財源
等項目之總合,其中人事費:含括職員薪資、保險、年終獎
金、考績獎金、兼代課鐘點費(依保留員額、班級規模等覈
實計算)、退休金、撫慰(卹)金、年終慰問金及各項補助
等,係依學校編制員額覈實編列,並請學校提供薪資清冊作
為審查資料;辦公費:含業務費、教學需求經費,依各校班
級規模(普通班+特教班+補校+幼兒園)、學生數及地域
等權數覈實計算;專案計畫:含括本府委託(補助)學校辦
理之計畫、中央補助計畫等;自有財源事項:學校依其自有
經費辦理之事項。是被告依此模式編製原告102 年度之預算
規模為3,535 萬8,000 元(其預算之編製細目詳如附表人文
中小學欄位所示),核無違誤。至原告上揭所主張之預算計
算方式核與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約定相悖,
自非可採。再者,依教育部95年1 月5 日臺國(一)字第09
40178387號函釋意旨,人文中小學為屬依「地方政府委託私
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所認定之公立學
校(見答辯卷第15頁),且原告於97年間參與被告委託評選
所提之學校發展計畫書(為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之一部分
)中,明列學校行政組織架構,亦即人文中小學係由原告所
成立之治校委員會(校長)掌理,校內設有行政中心及教學
中心,其權責及說明項內已載明行政中心所屬財務組含主計
、會計、出納,主管學校有關預算編列,出納,公文文書往
來等(見答辯卷第14頁),對照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之約定內容,益見有關被告應提供原告辦理人文中
小學校務經費之預算編製方式應遵循預算法規之相關規定,
故被告依據預算法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基金預算模式編製據
以編製原告102 年度之預算,實屬依法所當為,並無違誤。
矧者,原告雖援引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之約定,主張古亭
小學與利澤小學之班級規模均與原告相同為21班,據以核算
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辦學經費,但古亭小學成班之班級數為
22班,加計古亭小學所設有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與
補校後,古亭小學實際設算經費之班級數係26班,且古亭小
學承接較多之專案計畫部分,自有財源亦較高,與人文中小
學之基本條件並非相同;利澤小學加計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輔
班後雖經被告核給21班,與人文中小學相同,但利澤小學有
退休人員,人事費較高,其承接之專案計畫較多,自有財源
也較高,故利澤小學之總預算經費亦高於人文中小學(以上
均見附表中古亭小學與利澤小學欄位預算細項之說明),於
此益見原告所主張計算方式之不可採。
(三)、至原告雖復主張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約定與被告95年7 月
10日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
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補充條款」第3 條內容完全相
同,故契約文字中所謂「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
」,應以被告97年度補助公辦民營學校之經費計算方式為準
(即提供相同班級數學校之年度預算數,如相同班級數學校
有兩校以上,則以平均數計),始符立約真意云云。惟查,
遑論被告已否認原告所主張97年度補助人文中小學之經費計
算方式並非如原告所陳係以提供相同班級數學校之年度預算
數,如相同班級數學校有兩校以上,則以平均數計之模式(
參閱被告102 年5 月28日陳報狀之記載及所附附件1 、2 ,
見本院卷第66至68頁),原告上揭陳稱並非可採。且按被告
於民國91年7 月間與訴外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所簽
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第4
條係約定:「甲方(即被告)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學校經費
(每年分四期撥付),做為乙方(即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
金會)辦學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
甲方要求額外補助);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
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其後被
告於95年7 月10日與訴外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補充條款
」,將委託辦理事項從國民小學延伸至國民中學,依照被告
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所簽訂之上揭補充條款第3 條
約定:「一、甲方依乙方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
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
之總數,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
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
外補助)。二、本經費為甲方提供乙方全年度經費,包含原
委託國小部之補助經費。三、乙方得於國中部開辦前向甲方
申請相關之開辦經費,甲方得視實際情況進行審核,並依財
政狀況給予補助。四、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
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國中小校務。」
足見被告與訴外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所簽訂之上揭契約,不
論係91年7 月11日所簽訂之本約或其後於95年7 月10日所簽
訂之補充條款,均無與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所約定之內容
「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
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相同之約定,是即或被告於97年
間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前之辦理方式曾有如原告所言之經費
核給模式,但於97年9 月1 日與原告所簽訂之系爭契約既已
於第4 條第4 款約定「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
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
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自應依上揭
約定,依預算相關法規以基金預算模式編列相關經費,是原
告上開陳稱洵非可取。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
4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原告辦理人文中小學校務之
經費1,464 萬7,500 元,並非有據,其據以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4,6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基金會的私房錢?

親愛的板主,

新的學年度開始,人文決定不再招考「代理教師」,而是全部改聘「助理教師」。

就會計預算來看,學校缺員的處理,有正式教師缺,一定要先招聘「正式教師」,當無法招募到合格的「正式教師」時,才可以改招「代理教師」,在招不到足額的「代理教師」後,才能改招鐘點的「代課教師」。

而「助理教師」,是基金會因為適性課程推動的需求,或因為公部門提供的人事預算不足,而自行籌款招聘的補充人力,也因此招聘的條件可以自己訂定,並不受相關的法規限制。

針對新的學年度,人文準備招聘20個助理教師,如果以代課老師的薪資計算,每位月薪約為45K計算,也就是一個月需要薪資預算900K,也就是90萬,一年就需要將近一千萬的人士預算。

如果以目前基金會連過去不合法收取的「英文適性費」都無法還清的財務狀況來說,我很難相信這將近一千萬的人事預算,會是來自於基金會的自有款項。因此,我合理的懷疑這筆預算其實是基金會準備挪用縣政府每年補助人文的三千多萬的預算

在此特別借用板主的空間,呼籲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仔細檢討「以縣府預算為私房錢」這樣遊走於法律邊緣的作法,以免再有違法的情事。

當然,如果基金會還是認為縣府每年所撥付三千多萬納稅人的錢,本來就屬於基金會的管轄,可以隨便運用,那就另當別論了!

ps:
最近有聽說,基金會準備幫行動高中的「畢業生」安排出路,分別將學生安插於娃娃國或是板橋的展賦教育中心,擔任「助理教師」或是「教學助理」的工作。這些安排確實提供了「行動高中」畢業生最佳的生涯發展途徑,相信這些安排,也將為「楊氏適性教育」做出最好的註解:「接受『楊氏適性教育』的出路,就是回來擔任『楊氏適性教育』的教師」

老師身份與職責到底是什麼?

版主您好..

我對人文的教育現況有很多的不解,老師身份與職責到底是什麼?
我近日又看見一位老師上時的課程內容...課目是網頁設計,好好聽好有深度,這如果是國中課程,相信大家沒有意見,但是用在G3、G4、G5,就有點騙人,但是真正騙人的是.....

後面的相片會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