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體罰不行喔!!!


以上網誌摘自以下網址:
http://juni.pixnet.net/blog/post/24816685-%E5%AE%9C%E8%98%AD%E4%BA%BA%E6%96%87%E5%B0%8F%E5%AD%B8%E5%8F%83%E8%A7%80

網誌裡面有提到「學校會要求家長不得體罰孩子」,讓小編想起98年7月縣府的一篇糾正公文,主要是糾正助理教師楊OO的管教過當事宜,詳如以下連結:
http://ilanrenwen.blogspot.tw/2009/07/980701.html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一審宣判......

裁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102年易字第150號
宣判日期 102/11/07

主文
楊○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樊○琦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貴其餘被訴背信部分無罪。 劉○甄、黃○勇、李○儒其餘被訴業務 登載不實部分無罪。


2013年8月11日 星期日

再一波教師流動潮

最近聽說下學期又將離開一票老師:
古倩苓老師
毛小格老師
黃小燕老師
王淦緯老師
彭沛翎老師

當然,還有請長假的老師:
陳則良老師

這,算是正常的狀況嗎?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不合法的教師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雖說這個委員會因為後來主席認為不合法而解散了,但是其中討論的事項,還是挺有趣的!




神隱的基金會

想看看基金會未來的作為是什麼?
新的治校委員名單是什麼?
可是我卻找不到基金會的入口了,這是怎麼回事?

難道說基金會已經不準備繼續經營了?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基金會對縣政府所提的行政訴訟案

【裁判字號】 102,訴,390
【裁判日期】 2013/06/06
【裁判案由】 公法上財產請求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90號
102年5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
代 表 人 文超順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春斌
  廖文菁
  吳莉蓉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財產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被告依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
條例(下稱「自治條例」),於民國91年7 月間與訴外人財
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
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91-96 學年度,91年7 月11日至
97年7 月31日),採特許模式辦理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
學之校務,由被告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學校經費,做為辦學
所需之經費。嗣被告於95年7 月10日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
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
書補充條款」,將委託事項從國民小學延伸至國民中學。又
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於97年7 月31日契約期滿,表示
不再繼續接受被告委託經營,被告爰於97年5 月舉行公開招
募委託單位,由原告承接此委託辦理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
中小學校務(下稱「人文中小學」)之義務,並於97年9 月
1 日與被告訂定「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
外辦理行政契約書」(97-102學年度,97年8 月1 日至103
年7 月31日,下稱「系爭契約」)。嗣原告以被告未依系爭
契約之內容履行其公法上之財產上給付義務,給付102 年度
之辦學所需經費,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一)關於被告委託辦理人文中小學,其經費補
助之部分,依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約定:「甲方依乙方招
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 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提供同等規模之公
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
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外補助)。」此約定與被告
95年7 月10日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
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補充條款」第3 條內
容完全相同,故契約文字中所謂「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
小學經費」,自應以被告97年度補助公辦民營學校之經費計
算方式為準(即提供相同班級數學校之年度預算數,如相同
班級數學校有兩校以上,則以平均數計),始符合當時立約
之真意。(二)依系爭契約之相關約定計算,原告所辦理人文中
小學之國中部有6 班,乘上1.5 個基數,合計為9 班,再加
上國小部12班,總計21班。經查被告於100 年8 月10日以府
教學字第1000122476號函核定100 學年度國民小學及附設幼
稚園教師員額編制表中之班級數得知:壯圍鄉古亭國民小學
(下稱「古亭小學」)及五結鄉利澤國民小學(下稱「利澤
小學」)均為21班之學校,準此,依據「提供同等規模之公
立國民小學經費」之規定,應以此兩校之預算數相加後之平
均數為被告應核撥原告之經費。惟因目前學校編制年度預算
方式為基金預算與97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方式不同,故計算應
核撥原告經費時,應扣除與97年度編列單位預算比較所增加
之項目,如教育人員月退休金、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場地
使用費收入、利息收入、財產報廢變賣受入等經費,另人文
中小學無設置特殊班,且無原住民學生,此等相關經費均非
原告應支應的,故亦應扣除。故依據上述原則,利澤小學10
2 年度預算為新臺幣(下同)55,083,000元,扣除相關經費
後,應納入計算之經費為47,324,000元(應係47,193,000元
之誤),古亭小學102 年度預算為57,379,000元,扣除相關
經費後,應納入計算之經費為52,818,000元,兩校經費相加
後平均為5,000 萬5,500 元,此為被告應撥交原告之金額,
但因被告業已給付人文中小學3,535 萬8,000 元,原告扣除
此部分金額,尚得請求1,464 萬7,500 元。又人文中小學與
原告為不同之主體,倘本院作成判決被告應依契約撥交經費
給原告後,被告應指導人文中小學將102 年度(102 年1 月
1 日至102 年12月31日)執行剩餘經費透過追加減預算之程
序,撥交原告,以符和被告與原告雙方所訂定之契約等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6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一)依自治條例第2 條之規定,91-92 年度之「委
辦」經費(非補助經費)係由被告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學校
經費,以每年分4 期方式撥付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做為辦學所
需,後因考量落實監督管理之責,自93年起即將委辦經費改
以比照公立學校以預算方式編列、執行。且因教育部95年1
月5 日以臺國(一)字第0940178387號函釋,依「地方政府
委託私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認定人文
小學屬性為公立學校,預算執行上當不得違反預算法之規定
,況查原告97年參與委託評選所提之學校發展計畫書(為契
約之一部分)中,有關學校行政組織架構已明列人文中小學
係由原告所成立之治校委員會(校長)掌理,校內設有行政
中心及教學中心,權責及說明已載明行政中心所屬財務組含
主計、會計、出納,主管學校有關預算編列、出納、公文文
書往來等,且系爭契約起始日為97年8 月1 日,依系爭契約
第4 條第4 款之約定(契約內容於97年評選受委託單位時,
即一併公告週知),相關經費以預算方式編列及執行均已行
之有年,雖原告與人文中小學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惟經費
撥付方式三方早有共識,適法性應無疑義,原告起訴請求撥
付委辦經費,欠缺訴訟必要性。(二)有關預算編列情形分述如
下:1.蓋各校學校預算規模=人事費+辦公費+專案計畫+
自有財源事項。蓋自有財源係由各個學校籌措,包含財產收
入、利息收入、學生活動費、之前的年度賸餘,被告核列人
文中小學自有財源118,000 元,係參考102 年度之預算,此
金額應由學校自行籌措;辦公費包含業務費與教學需求,金
額係按每個學校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依照公式核算;專案計
畫部分,主要是每個學校的狀況不同,被告係依據業務需要
或委託學校辦理各項計畫情形發給,並非每個學校都會發給
相同之經費。準此,被告編列102 年度預算需求,係以101
學年度之班級學生規模設算,依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被告核定人文中小學101 學年度班級數為國小12班
、國中6 班,相當於21班(國中6 班×1.5 +國小12班)之
國小規模。2.前述核定之班級數與設算經費之班級數稍有差
異,係因核定之班級數據以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
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核定各校教師員額,故班級數以
國中小及附設幼兒園獨立成班者計算。且設算經費之班級數
除前述之核定班級數,尚含括非獨立成班之非自足式資源班
、巡迴輔導班及補校等,以符應學校年度正常運作之需求。
3.古亭小學成班之班級數為22班,但人文中、小學計算後是
相當於小學的是21班,且古亭小學有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輔班
,故實際上是核給26班,故人文中、小學與古亭小學二者之
基本條件並非相同。又人事費係核實支給,辦公費乃係依公
式計算,另專案計畫部分,多委由古亭小學辦理,而古亭小
學之經費相對而言就較高,其自有財源金額也較人文中小學
為高。故各分項計算後,致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較古亭小學為
低,且各分項古亭小學與人文中、小學情形不同,原告不得
援引。再者,利澤小學加計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輔班後核給21
班,雖與人文中小學相同,但利澤小學有退休人員,人事費
較高,且其專案計畫較多,自有財源也較高,故利澤小學之
經費總額就高於人文中小學。3.有關原告比較人文中小學與
古亭小學、利澤小學均為21班之學校預算乙節,依被告分析
各校班級數及預算編列情表,除業務費係依公式設算外,餘
人事費、專案計畫及自有財源本應依各校情形核實編列,締
約當時之真意,雙方均應知之甚稔,非原告可任意扭曲。查
被告核算予人文小學之經費並無短缺之情事,該校尚無經費
不足致影響校務或損及師生權益情事,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
464 萬餘元,顯然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經過,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
告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
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91年7 月11日至97年7 月31日
)影本、「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契約書(補
充條款)」影本、被告與原告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
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97年8 月1 日至103
年7 月31日)影本(本院卷第10至13頁、第14頁、原處分卷
第12至13頁)等在卷可稽,自堪認為真正。
五、本件爭點為: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 條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10
2 年度之辦學經費14,647,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否有據?
本院判斷如下:
(一)、依原告與被告於97年9 月1 日所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
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第4 條約定:「一
、甲方依乙方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 個基數(小
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提
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
(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外補助)。
二、本經費為甲方提供乙方全年度經費。三、乙方應依本契
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
容辦理校務。四、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
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
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是知,被告依上
揭契約之約定,雖應提供原告依其所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
班乘上1.5 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再加上原
告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計為21班)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
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但其提供經費之預算編
製方式應依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
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
定辦理。
(二)、原告雖主張其所辦理之人文中小學國中部計有6 班,乘上1.
5 個基數,為9 班,再國小部12班,總計21班,依被告100
年8 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00122476號函核定100 學年度國民
小學及附設幼稚園教師員額編制表中之班級數得知與壯圍鄉
古亭小學及五結鄉利澤小學之規模相同,應以此兩校之預算
數相加後之平均數為被告應核撥原告之經費,經計算之結果
,古亭小學與利澤小學兩校經費相加後之經費平均數為5,00
0 萬5,500 元,扣除被告業已給付予人文中小學之3,535 萬
8,000 元後,被告尚應給付1,464 萬7,500 元予原告云云。
然查,依兩造所簽訂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固應
提供原告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原告辦學所需
經費,但依照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約定,被告所提供之經
費,其預算編製方式應依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
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亦即應符合相關預算法規之規定如上
述。而自98年度開始以至現在兩造有所爭議之102 年度學校
預算之編製方式為基金預算模式,與98年度之前編列模式為
單位預算模式有所不同,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而按各校學校
之預算規模,為人事費、辦公費、專案計畫費用與自有財源
等項目之總合,其中人事費:含括職員薪資、保險、年終獎
金、考績獎金、兼代課鐘點費(依保留員額、班級規模等覈
實計算)、退休金、撫慰(卹)金、年終慰問金及各項補助
等,係依學校編制員額覈實編列,並請學校提供薪資清冊作
為審查資料;辦公費:含業務費、教學需求經費,依各校班
級規模(普通班+特教班+補校+幼兒園)、學生數及地域
等權數覈實計算;專案計畫:含括本府委託(補助)學校辦
理之計畫、中央補助計畫等;自有財源事項:學校依其自有
經費辦理之事項。是被告依此模式編製原告102 年度之預算
規模為3,535 萬8,000 元(其預算之編製細目詳如附表人文
中小學欄位所示),核無違誤。至原告上揭所主張之預算計
算方式核與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約定相悖,
自非可採。再者,依教育部95年1 月5 日臺國(一)字第09
40178387號函釋意旨,人文中小學為屬依「地方政府委託私
人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屬性認定要點」所認定之公立學
校(見答辯卷第15頁),且原告於97年間參與被告委託評選
所提之學校發展計畫書(為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之一部分
)中,明列學校行政組織架構,亦即人文中小學係由原告所
成立之治校委員會(校長)掌理,校內設有行政中心及教學
中心,其權責及說明項內已載明行政中心所屬財務組含主計
、會計、出納,主管學校有關預算編列,出納,公文文書往
來等(見答辯卷第14頁),對照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之約定內容,益見有關被告應提供原告辦理人文中
小學校務經費之預算編製方式應遵循預算法規之相關規定,
故被告依據預算法相關法規之規定,以基金預算模式編製據
以編製原告102 年度之預算,實屬依法所當為,並無違誤。
矧者,原告雖援引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之約定,主張古亭
小學與利澤小學之班級規模均與原告相同為21班,據以核算
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辦學經費,但古亭小學成班之班級數為
22班,加計古亭小學所設有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與
補校後,古亭小學實際設算經費之班級數係26班,且古亭小
學承接較多之專案計畫部分,自有財源亦較高,與人文中小
學之基本條件並非相同;利澤小學加計分散式資源班與巡輔
班後雖經被告核給21班,與人文中小學相同,但利澤小學有
退休人員,人事費較高,其承接之專案計畫較多,自有財源
也較高,故利澤小學之總預算經費亦高於人文中小學(以上
均見附表中古亭小學與利澤小學欄位預算細項之說明),於
此益見原告所主張計算方式之不可採。
(三)、至原告雖復主張系爭契約第4 條第1 款約定與被告95年7 月
10日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
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補充條款」第3 條內容完全相
同,故契約文字中所謂「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
」,應以被告97年度補助公辦民營學校之經費計算方式為準
(即提供相同班級數學校之年度預算數,如相同班級數學校
有兩校以上,則以平均數計),始符立約真意云云。惟查,
遑論被告已否認原告所主張97年度補助人文中小學之經費計
算方式並非如原告所陳係以提供相同班級數學校之年度預算
數,如相同班級數學校有兩校以上,則以平均數計之模式(
參閱被告102 年5 月28日陳報狀之記載及所附附件1 、2 ,
見本院卷第66至68頁),原告上揭陳稱並非可採。且按被告
於民國91年7 月間與訴外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所簽
訂「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第4
條係約定:「甲方(即被告)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學校經費
(每年分四期撥付),做為乙方(即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
金會)辦學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
甲方要求額外補助);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
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其後被
告於95年7 月10日與訴外人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簽訂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小學校務委外辦理契約書補充條款
」,將委託辦理事項從國民小學延伸至國民中學,依照被告
與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所簽訂之上揭補充條款第3 條
約定:「一、甲方依乙方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
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
之總數,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
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
外補助)。二、本經費為甲方提供乙方全年度經費,包含原
委託國小部之補助經費。三、乙方得於國中部開辦前向甲方
申請相關之開辦經費,甲方得視實際情況進行審核,並依財
政狀況給予補助。四、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
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國中小校務。」
足見被告與訴外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所簽訂之上揭契約,不
論係91年7 月11日所簽訂之本約或其後於95年7 月10日所簽
訂之補充條款,均無與系爭契約第4 條第4 款所約定之內容
「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
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
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相同之約定,是即或被告於97年
間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前之辦理方式曾有如原告所言之經費
核給模式,但於97年9 月1 日與原告所簽訂之系爭契約既已
於第4 條第4 款約定「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
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
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自應依上揭
約定,依預算相關法規以基金預算模式編列相關經費,是原
告上開陳稱洵非可取。
六、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據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第
4 條第1 款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原告辦理人文中小學校務之
經費1,464 萬7,500 元,並非有據,其據以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4,64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
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
四、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
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承 翰

2013年7月6日 星期六

基金會的私房錢?

親愛的板主,

新的學年度開始,人文決定不再招考「代理教師」,而是全部改聘「助理教師」。

就會計預算來看,學校缺員的處理,有正式教師缺,一定要先招聘「正式教師」,當無法招募到合格的「正式教師」時,才可以改招「代理教師」,在招不到足額的「代理教師」後,才能改招鐘點的「代課教師」。

而「助理教師」,是基金會因為適性課程推動的需求,或因為公部門提供的人事預算不足,而自行籌款招聘的補充人力,也因此招聘的條件可以自己訂定,並不受相關的法規限制。

針對新的學年度,人文準備招聘20個助理教師,如果以代課老師的薪資計算,每位月薪約為45K計算,也就是一個月需要薪資預算900K,也就是90萬,一年就需要將近一千萬的人士預算。

如果以目前基金會連過去不合法收取的「英文適性費」都無法還清的財務狀況來說,我很難相信這將近一千萬的人事預算,會是來自於基金會的自有款項。因此,我合理的懷疑這筆預算其實是基金會準備挪用縣政府每年補助人文的三千多萬的預算

在此特別借用板主的空間,呼籲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仔細檢討「以縣府預算為私房錢」這樣遊走於法律邊緣的作法,以免再有違法的情事。

當然,如果基金會還是認為縣府每年所撥付三千多萬納稅人的錢,本來就屬於基金會的管轄,可以隨便運用,那就另當別論了!

ps:
最近有聽說,基金會準備幫行動高中的「畢業生」安排出路,分別將學生安插於娃娃國或是板橋的展賦教育中心,擔任「助理教師」或是「教學助理」的工作。這些安排確實提供了「行動高中」畢業生最佳的生涯發展途徑,相信這些安排,也將為「楊氏適性教育」做出最好的註解:「接受『楊氏適性教育』的出路,就是回來擔任『楊氏適性教育』的教師」

老師身份與職責到底是什麼?

版主您好..

我對人文的教育現況有很多的不解,老師身份與職責到底是什麼?
我近日又看見一位老師上時的課程內容...課目是網頁設計,好好聽好有深度,這如果是國中課程,相信大家沒有意見,但是用在G3、G4、G5,就有點騙人,但是真正騙人的是.....

後面的相片會說話!


2013年6月30日 星期日

太扯了!

感謝格友提供以下訊息,補充了最近缺稿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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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聽到幾個很扯的消息,希望版主能協助公開,讓大家知道目前的學校,已經跟過去大家認真辦學的學校不太一樣了!
  1. 這一屆九年級中,有幾個老師認為比較頭痛的孩子,被總導師威脅如果來學校又不參與畢業活動安排,會被記曠課,最後會導致畢不了業,只能肄業,最好是自己請假不來,才不會有這個問題。
  2. 一位教學認真的老師,憑藉自己優秀的教學能力與經驗,考取102學年的國中代課老師,結果卻被傳成是他爸爸帶著他去找楊自稱創辦人拜託,最後才被學校錄取。
  3. 幾位主管級的人物(例如代理代理校長教學視導總導師領召),在學校習以為常的遲到,也不遞假單,在基金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縱容之下,仍能持續擔任要職,甚至是治校委員的角色,真難以想像,這樣的人才,如何能帶領學校走向未來?

2013年6月10日 星期一

Thomas 說說歷史之九


  • 之九───
代    序
縱橫「人文」十年歷史,鞭辟楊氏辦學功過
   歷史最後會怎麼寫,掌握在有最終話語權的一方。那麼,我們覺醒的人就來跟他比理直、比勢壯、比氣長!拆解他權力的鷹架,解構他虛擬的王國,呼喚『藍鵲』一起行動(註一),用整個社會的力量……
看楊○貴這十年下來,一路翻雲覆雨,腳下、身後盡是無辜與傷亡。他總以新人替舊人,新詞換舊詞來遮醜;楊○貴的虛名來自「人文」的假象,這兩個名詞連結的關鍵字,就是「作弊」。
   楊○貴翻天覆地的課程變革,根本不是正常的辦學,而是玩忽教育!是在玩專業、玩老師、玩家長,以及玩孩子!十年來,許多老師的青春和前程,孩子們學習的黃金期和未來,以及家長們在孩子身上投注的心血,早已在一次次的賭局中,成為他輸掉的籌碼。
   美國是世界的民主、人權聖地,社會自由開放。楊○貴在此進修碩、博士,前後待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到「人文」這個新興教育場域,他與老師及家長間的相處互動,卻極端威權、跋扈與傲慢,少了「人味」和格調。更離譜的是,近期大力炒作的「0~24歲人文適性教育系統」(註二),楊在其中儼然扮演一個「宗教領袖」或「精神導師」的角色(註三),他蠱惑徒眾組織有機體課程促進會,將老師和家長孩子分類撕裂,在校園進行你死我活的聖戰。
   楊○貴來「人文」這個「公辦民營」學校,從佛光山基金會時期的受聘校長,到適性教育基金會時期的自稱「創辦人」,都能以辦學者角色來實踐教育理想。可算坐享教改運動的成果,但他對〈教育基本法〉卻棄如敝屣!
   楊把教師教育權窒息在深宮內院,又藉老同學時任教育處處長文○順的勢(註四),把政府的監督擋在門外,關起門來做皇帝;之後,即開始招攬「家長合夥人」與他一夥,為其所用,裂解家長會的自主性。進而再安排這幫合夥人,進駐家長會、學校、基金會、治校委員會,以及教師評審委員會等權力場域的決策圈,當他私人衛隊,鞏固好領導中心。自此,〈教育基本法〉有關維護孩子受教權的四大支柱,就只剩楊○貴一柱擎天。霸佔「人文」,成為他一人獨治的私人產業!
   楊把「人文」這個公共財,視為自己的王國領地。他首創的治校委員會設置辦法,美其名為「教師治校」(註五),實則讓自己如同「造物主」,得以掌控「人文」,確保在有生之年,不致大權旁落。
   2011年12月29日基金會董事會議,楊○貴親率「家長合夥人」基本教義徒眾發動宮廷政變,奪取領導實權,把質疑其辦學走向的老師,極其粗暴地整批驅離。之後,再藉有機體課程促進會,進行校園的「種族清洗」。篩選家長並要求簽署公約(註六),日後要積極配合「楊老師」(註七)指導,不能對楊老師有所質疑和批評,否則,就請家長帶孩子「平靜離開」。
   楊○貴在「人文」的十年經營,形同掠奪稀有公共財。不僅如此,他明知縣府〈自治條例〉規範,刻意迴避申准程序,直接向家長收取各項名目的費用(註八),這也是一種對家長和弱勢家庭的掠奪;更有甚者,他膽敢以非法手段詐取公庫,掠奪有限的公共資源,使相對弱勢學校的教育發展雪上加霜。這種不擇手段,只顧自己好,不管別人死活的心態,正是他掠奪成性的病灶!
   楊○貴在「人文」十年的辦學,把老師、家長和孩子當做成就自己的工具。同樣是不擇手段,不管別人死活,只顧自己名就功成。「公辦民營」學校是教育的「應許之地」(註四),曾經讓許多老師和家庭滿懷憧憬,不遠千里移居宜蘭,來到「人文」。十年下來,楊把大家當成自己一次次賭局中的籌碼,輸得再多,也不會心疼。還把這個新興教育場域搞得烏煙瘴氣,醜陋不堪!不但自己墮落,而且拖累週邊的人淪為共犯,終至萬劫不復。
   「人文」的當權者,楊○貴的權力大到局外人難以想像。這位自稱「創辦人」的顧問在董事會議上,就押著基金會董事長和董事們,要他們臨時動議,馬上廢掉執行長;更當場指著校長,盛氣凌人地要他「受教」,同時宣告校務有新規劃,要校長配合提前卸任(註十)。其他的人,就可想而知了。
   從2011.12.29基金會董事會議的宮廷政變,到2012.7.16全校教職員會議後,對異議份子的整肅清剿,到詐領薪資共同詐欺、偽造文書,以及背信案,遭檢方起訴的新聞披露(註十一),至今一年半。我們不見楊○貴真誠反省,只見他「百般不願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坦然接受自然而合理的結果」(註十二);連篇謊言,只為卸責脫罪(註十三)好像「即使不慎觸法,也是因為自己情操高貴所致」,總結一句話,就是「都是別人的錯!我楊○貴所做的事,全是為『人文』好。外面那些不清不楚的事業,以及不明的資金流向,是我眼光放得遠,在為老師們謀日後的出路」(註十四)。鬼才相信!
   楊○貴把自己的教育理念,視為「基本教義」,不容質疑。凡是不以楊馬首是瞻,不願凡事與楊一夥的人,就是壞人!敵人!楊用這種極端心態對待異己與異見。長此以往,徒眾受其蠱惑,對待異己的老師和家長同樣是「當面嗆聲、瞪眼睛;背後潑糞、丟石頭」(註十五),如同參與一場聖戰。楊踐踏別人的尊嚴,粗暴地斷人生計之後,仍繼續公開批鬥,再糟蹋人一遍(註十六);也難怪!與他一夥的「家長合夥人」,會有這麼多惡毒言論和荒誕行徑。
   在民主社會中,「人文」這個新興教育場域,被楊○貴搞成壁壘分明、非我即敵的戰場。這種罪過,遠超過因詐領薪資等案,涉嫌觸犯國家法律的道德操守危機。楊有什麼臉再盤踞杏壇,繼續傳道、授業和解惑?!
   家長會前會長蔡○玩女士,在2012.5.17第一次有機體課程說明會(註十七)上有一段談話。這位與楊○貴一夥的「家長合夥人」,現在躋身權力核心,安排出任基金會執行長。我們來看她發言的內容──
「我覺得我們孩子的教育不能靠政府,但我們很珍惜在人文擁有的資源,這個公辦民營的學校以及他所擁有的經費,假使今天這個學校落入了不是以孩子為主的學校,那真的是對不起縣政府……台灣的民主其實走得很亂,這在我們學校之前的紛爭就可以看得出來,我們就靠自己就好,這陣子雖然很混亂,可是開始跟縣政府接觸、溝通之後,他們也開始感覺到我們家長的用心,我們家長的力量可以讓這所學校成,也可以讓這所學校沈,我們應該用本土化的東西、行動學習等等,來落實適性教育,我們的孩子去行動,我們很放心呢!所以可以把餘力拿來關心更重要的教育大計,當然是老師(指楊)的帶領,可是我們家長的力量也非常重要,後來縣長也覺得是要以學校為主,適合的人你就留下,不適合的人你就離開……」
   上面這段談話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重點──
   1. 現在由楊主政,是「以孩子為主體」辦學;過去非楊主政的那段時期,則非「以孩子為主體」辦學;未來基金會若沒拿到經營權,恐會落入非「以孩子為主體」的經營團隊手中。因此,結論就是只有楊○貴才是「以孩子為主體」在辦學。
   2. 蔡○玩執行長曾經帶「家長合夥人」去縣政府陳情。縣長傾聽民意後,認知是楊撥亂反正後,才讓「人文」回歸「以孩子為主體」的辦學;如果反對的家長覺得自己不適合,也有其他教育選擇。
   有關第一點,「前家長」在前幾回用了相當多的篇幅論述。從楊個人心態、性格因素,到教學理念和實務操作面,再對照其人長期的言行,引用許多文獻史料和參與者的觀察,整體論證楊○貴在「人文」的辦學,根本不是「以孩子為主體」,而是以楊自己為主體!在此就不再贅述。這些家長合夥人不是中毒已深,就是被楊集體催眠,對真相視而不見。
   楊○貴是當權者,代表官方說法。他可以無視事實、捏造事實,來決定自己是什麼、別人又是什麼,以及歷史要怎麼寫!而這真的很無奈,但也很現實。
   有關第二點,楊○貴提出的「家長合夥人」概念,最初是一種親切的招呼,以及期待家長與學校成為「攜手教育孩子的夥伴」;第二階段逐漸演變成家長進入校園與教學現場,成為「協助學校完成教育任務的夥伴」,到最後,「家長合夥人」在楊的操作下,先從「與楊一夥」的追隨者,再晉階分封職位,安排進入基金會、治校委員會、學校行政與教學系統、教師評審委員會,乃至家長會等權力場域(註十八)以「偽裝的家長身分」(註十九)成為楊○貴權力布局的棋子;在「人文」有機體系統各個節點,當「楊的回饋細胞」、傳聲筒、眼線和表決部隊,以貫徹楊的意志。
   那天到縣政府溝通、向縣長陳情的,就是一群與楊○貴合夥辦學、為其服務、偽裝成家長身分的人,根本無權代表家長行使教育權!更何況他們還向縣政府及縣長傳遞不實資訊,誤導視聽家長本該先與家長和家長會一夥,參與家長教育權的行使;再與「辦學」的基金會、「教學」的教師,以及「監督辦學與教學」的政府成為夥伴關係,來維護孩子的教育權
   楊○貴操弄家長與其合夥,分享辦學教育權,或為其辦學服務,並讓合夥人偽裝家長身分,去壟斷家長意見,這是極其不當的做法!家長合夥人多為知識份子,思辨反省能力較高。德國在二戰之後,整個社會從國家領導人到知識份子都有深刻的反省,哲學家雅斯培(K. Jaspers, 1883-1969)就指出,當時社會精英階層都爭先恐後與那樣的當權者共事,要不,就是持默許態度,這種行為所造成的罪惡,應該承擔「集體的道德責任」(註二十)
   因此呼籲,凡是在基金會、治校委員會、教評會、學校行政系統任職,以及擔任家長會常務委員職務(含會長、副會長)的家長,不管是否領薪,請慎重考慮「盡快以書面聲明,在家長會網站公開宣布辭職」。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沒有迴避觀望的空間。假如,您不做此選擇,我們也予以尊重,因為我們不是敵人;只希望您能另外找間大廟,把楊迎過去。這樣就會皆大歡喜了!
   「公辦民營」政策是有前瞻性、有擔當的好政策,如今只是「遇人不淑」!我們除了強烈譴責這位失格的辦學者之外,也必須把家長們真實的聲音傳到縣長、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及縣議會去。陳請縣長和縣教育審議委員會為縣民把關,無論「人文」詐領薪資相關案件的司法審判結果如何,頭城這個公辦民營學校,不能再落入楊○貴的適性教育基金會,或與其有關的影子基金會手上。請縣府儘早進行招標作業,讓有能力、有教育初衷的專業團體來承攬委辦,以免校園人心浮動,影響孩童的受教權;同時,也籲請縣議會要求「人文」這位辦學十年的實際掌權者,也逃避議會監督十年的楊○貴到議會備詢,替選民好好質詢他這十年辦學的功過

   凡是滿懷憧憬來過「人文」的家長和老師,遇上這位辦學者,都有不知從何說起的故事。這份史詩般的超文件,承載的是縱深十年連結的許多事件,以及藏在背後,歷經磨難淬鍊的生命所訴說的一個個故事。請耐心慢慢看下去──
2012.4.13
   劉哥是一位想讓三個孩子成長得更健康、快樂的爸爸,2008年毅然從新北市舉家遷回頭城老家,幫孩子選擇「人文」就讀,夫妻都投入相當多時間做義工。2011.7.13一場與家長的適性教育座談會上,時任基金會顧問、行動高中校長的楊○貴把學校內部的矛盾搬上檯面,在群眾前上演,說“以後請人文國民中小學不要再打著楊○貴的適性教育的品牌、旗號在外面招搖撞騙”這次會議讓他深感震撼。之後,學校內部裂痕逐漸擴大,直到年底12.29基金會董事會議,楊發動宮廷政變,拔除了真正在為學校打拼的執行長和校長。對楊的辦學,劉哥夢醒了,接著是夢碎……在自己部落格寫下他的想法和悲憤──
「今天晚上,新任董事會向家長請益……星期一與教師對話……
   教師們會後(註廾一)在校內網站發言,令人心痛、心寒、吐血。換湯不換藥,一樣的操作手法,一樣的鉗制教師的專業,下學期開始,所有課程解構……
   真是令人難以忍受……好不容易這兩年課程穩定、教師穩定、孩子穩定、家長安心,是誰的勞苦功高?
   如今因為執行長、校長想要永續發展人文國中小,保住得來不易的基金,想要錢花在刀口上,所有的開銷要通過標準程序核銷。如此,擋人財路,遭到無情無義的撤職拔權;換上來的基金會的董事們,又是黑箱作業的人,除了一位2、3班群的家長,清一色都是"行動家族"的家長,以及違規犯法的三名前校長……這是什麼董事會?董事長又是楊教授的同學,上一任的"教育處長’。
   蒼天啊!我們家長帶著孩子轉走就沒事了,而這些可憐的老師怎麼辦?這些可憐的孩子怎麼辦?他們也離開?然後再騙一群老師、家長、孩子?這就是老師心痛、心寒、吐血的原因
~ 摘自劉哥 教育的黑洞 25
2012.7.26
   十餘位老師在兩週暑休剛開始,就接獲校方簡訊通知,請上網看校內網路發布的訊息。在得知校方要求他們應於月底前辦妥離職手續後,老師們試圖與校方對話,但未獲理睬。這是今年第二波的整肅清剿行動,而原任基金會顧問的文○順,甫於五月履新接任董事長,這兩位老同學似乎一個扮黑臉,一個扮白臉,唱雙簧。下面是其中一則留言,讀來心酸齒冷──
「其實,湘○也不想再打迷糊仗了──我求的是一個“公道”。
一開始,無論是創辦人,或是董事長,或是任何關心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的人,本來就應該要有把“基金會”組織好的信念,如今,因基金會運作上、組織、交接、重組上的問題,讓“一年一聘”的“離職潮”,似乎突然變得非常的理所當然。
我的問題是──基金會運作上的問題,為何要"職員"買單??!
……湘○對於工作的選擇,彈性很大。整理一下,明天又是全新的開始。但其他的職員呢?基金會絲毫不覺得抱歉,請大家自自然然的離職,公告發布的如此理所當然。這粗暴的姿態著實令人心寒!
也許現任接手基金會的人,也覺得自己很為難,我也能夠了解,然而,人無遠慮必有近憂。現在的“憂患”,就是過去“沒有遠慮”造成的結果,而且是“必然的結果”!如今,若真有必要如此重新來過,至少也要感謝眾教職員過去付出的辛勞,感謝並抱歉,請大家共體時艱才對!
唉!總而言之,我一點也不認為,一點歉意也沒有的“請大家離職”,是“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應該做出的事情」(註廾二)
2012.8.14
   一位備受學生、家長肯定,也備受內心煎熬的老師,不意外地出現在七月這波清算名單之列。他不願放棄做自己,不願凡事不問是非好壞與楊一夥,只好既悲壯又憤懣,無所退避地撞毀在「做自己」上。在自己部落格,他寫下〈跟往事乾一杯〉,抒發心境的失落──
「昨天的衝突之後,幾位老師、同事分別用電話、用訊息、用FB傳來關心,他們也覺得無奈,也覺得手足無措,可能也擔心站出來支持,會面對下一波的清算,但是家庭生計也是必須顧及的阿!
   突然覺得一陣難過,對這個政府的不滿也再度湧現。社會上那麼多不公不義,在上位者有著絕對的責任,如果每個人都必須為了『生計』而對放棄『做自己』,這個政府絕對需要檢討!
    ……
   我從進學校工作的第一天,就宣示著這樣的態度,教育無他,唯愛與榜樣!愛,就是對孩子的關心與接納,榜樣,不是要老師成為完人,而是希望老師做好自己,因為當老師自在的做自己,學生才會自在的追求真正的自我!
   但是,四年過去了,這裡真的容許老師做自己嗎?還是……」
~ 摘自Joey's Sky跟往事乾杯〉一文(註廾三)
2013.1.18
   一位以老張為名的元老級家長,看「人文」江河日下,實在忍無可忍。終在2012.8開設「老張看人文」部落格,以「狗吠火車」自喻,看能否吹縐一池春水,撼動一下執迷不悟的當局。好像真的是狗吠火車,當局傲慢依舊;好在還能吹縐家長那一池春水,包含「前家長」在內。經過去年兩波肅清異己,優秀的老師不是被驅離,就是憤而絕塵遠去。「人文」失魂落魄,心都掏空了,老張哀傷莫名,為孩子跪求老天──
   「老張這段日子跟一些家長、老師閒聊,聽到一個令人忿怒的消息,就是之前的人事大地震,震走了許多優秀資深教師。這些教師跟G9孩子們相處很久,有深厚的感情,一夕之間離開讓孩子們很不能接受,暑假之後這件事變成G9孩子們心中的一個結。 
   孩子們認為,一、學校高層把老師趕走;二、剩下來的老師跟高層是一夥的。因此,孩子們對於殘存下來的老師心存防衛,有心事,寧可憋在心裡,也不願意找老師。變成師生壁壘分明的緊張現象,所浮現的問題有機會擇日再談。
   老張知道後,只能用憤怒兩字來形容心情!上位者們號稱是教育先鋒,卻只知道搞權力鬥爭,搞外面的私人補教機構,完全不顧學生心理。這對於自稱是心理專家的人來說,更是莫大的諷刺。
   ……請問教育先鋒、心理專家……您們真的在乎孩子們的心理嗎?您們願意主動去傾聽孩子們的心聲嗎?您們一律用裝死的態度,面對被踢教師,乃至於孩子們嗎?您們到底是真不知道,還是裝作沒這回事呢?!
你們要搞鬥爭致政敵於死地,是你們的私事!要搞什麼私人產業,老張祝你們財源廣進!類似的話老張講過很多次了,只請你們不要撕裂一顆又一顆年輕的心。老張跪求您們啦!」
~ 摘自老張看人文Blog〈心事誰人知〉一文
2013.5.23
一位帶著兩個女兒來「人文」就讀的媽媽,看了與楊一夥的基本教義徒眾在「劉哥」部落格上抹黑謾罵的留言之後,站出來陳述誤上賊船的事實,她覺得愧對孩子,留下一則充滿自責的話──
「我當初要我的女兒轉出她不肯,溝通半年無效。只好請出姐姐跟她深談……她們深談後我大哭,為甚麼哭?我怎把孩子推到這個境界?!我想……我真的也不希望孩子們遇到這些事,也不希望你們的孩子遇到這些事……」
~ 摘自教育的黑洞 37  夠了 於2013.5.23 回應文

   歷史的話語權,固然掌握在當權者手裡,由當權者的利益決定歷史怎麼寫。我們每一個個體太過渺小,對抗不了當權者,即使參與、見證過這段歷史,也無力反駁官方不實的說法。    
   好在!楊○貴的權力只存在於他虛擬的王國,要支撐這種權力,得靠和他一夥的「家長合夥人」當鷹架;也好在!歷史最後會怎麼寫,掌握在有「最終話語權」的一方。
   那麼,我們覺醒的人,就來跟他比理直、比勢壯、比氣長!拆解支撐他權力的鷹架,讓公權力解構他虛擬的王國,同時呼喚「藍鵲」一起行動,用整個社會的力量,將楊○貴和平逐出宜蘭這一所教育的「應許之地」──「公辦民營」國民中小學。


註一  「2004年「人文」有校園危機,一群家長,以「藍鵲」為名,守護著校園,讓學校安心辦學,老師們安心教學,孩子們安心求學,化解了當時的危機。此處之「藍鵲」行動,是號召關心教育的人士,一起守護教育殿堂,不容藏汙納垢的社會運動。
註二   參見 人文解密  2012年十一月 來喔!來參觀人文 xxxx 園! ;另參見「老張看人文」2012.11.25 〈再談某教育中心〉一文
註三    參見 人文解密  2013 五月 人文有機體實驗課程促進會公約 20120529版 中有「具備本會會員資格者須簽署人文有機體實驗課程促進會公約」「接受楊文貴老師密集的有機體實驗課程認知之培訓,以備未來成為適任之推薦人」「我……更願意尊重教師團隊的教學專業。若有任何的疑慮……不以私下耳語或進行人身攻擊,造成團體及教學上的困擾。若不能接受現況,我會平靜離開」「進入有機體實驗課程需要完全信任教師的心、投入熱情與生命參與……讓親、師、生在這個共聚的時空裡相互扶持協助……營造人文大家族善意無所不在之學習情境與氛圍」等條文
註四    楊文貴、文超順,以及「人文」唯一一任副校長陳清枝為省立台北師專(現國北師)同學
註五    所謂「教師治校」概念源自大學的「教授治校」,其做法參見 人文解密  2013 五月 2013年5月28日揭露之〈人文傳奇4-6篇
註六   參見 人文解密 2013年五月揭露之人文有機體實驗課程促進會公約 20120529版
註七   楊文貴在有機體課程促進會上對會員表示,不要稱他“教授”,叫“老師”就好。可能怕人把他跟心海羅盤葉教授聯想。
註八   參見 人文解密  2012年十二月揭露 2011.4.17縣府糾正學校收費公文及2012.6.25縣府回復違法收費公文
註九   應許之地源自聖經故事,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及其子孫,能在隨處有「牛奶與蜜」的迦南地繁衍昌盛;本文喻為宜蘭縣政府依〈教育基本法〉,在體制內開放的兩所「公辦民營」類型學校,讓縣民有教育選擇。
註十   參見 人文解密  2011 十二月 2011.12.29 基金會董事會會議內容-逐字稿(上、下)
註十一 2013.3.28「人文」詐領薪資遭起訴案平面電子媒體新聞報導:自由時報 詐領教師費 人文國中小5人被訴中時 前校長串通4教職員 詐領薪資被訴聯合報 離職仍領薪 宜蘭人文國小5人被訴
註十二 這句話是楊文貴教育的核心理念之一
註十三 「人文」家長會網站2013.3.29針對本會顧問及所屬教師遭檢方起訴事宜基金會聲明稿 全文
註十四 參見 人文解密 網站2012 八月 2012.7.16 適性教育基金會與全校教職員會議紀錄
註十五 典型的代表是1.以「清水需要你」為名的格友,在「教育的黑洞」部落格的貼文;2.以「Q爸」為名的格友,在「老張看人文」部落格的貼文;3.以「你死定了」為名的格友,在人文解密網站的兩則貼文
註十六  參見 人文解密  2012 七月 2012.7.16 全校教職員會議紀錄另參見 人文解密  2013 五月 請審視附件 “有機體課程促進會公約”等事項 2012.5.21第二次有機體課程說明會 楊文貴說:「可是很遺憾的部份是,這個事件的發生之後,他沒有想到他的學生,這些跟他很好的學生還要繼續留在這個現場裡面學習,那老師將個人的情緒轉移給給孩,一些其實也是經過扭曲,一些覺得他非常委曲,好像非常地被逼迫的離開這樣子一個學校……所以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維持一個健康的學習環境……」
註十七 參見 人文解密  2013年五月 20120517有機體課程說明會內容
註十八 治校委員會成員與教學系統名單參見 人文解密  2013 五月 101學年度第四學期人力表;基金會董事會名單參見 人文解密  2012 五月 第三屆基金會公告;另本屆101學年家長會成員名單
註十九 所謂「偽裝的家長身分」是說,〈教育基本法〉中維護孩童教育權的四大支柱,在「人文」教育權體系的運作上,一為「辦學」的基金會,二為「教學」的教師群,三為「教養孩童」的家長,四為「監督辦學、教學」的縣政府;同時兼有數種角色者,一定要以「主要的角色身分」來認定。楊○貴操弄家長成為與他一夥的「家長合夥人」,分享辦學、教學教育權,或任職為辦學、教學教育權服務。不管是否支薪,都應將此角色認定為「主要的角色身分」,故不能做家長教育權的代表。
註二十  德國總理梅克爾於希特勒上台80周年(2013.2.1)之際,發表演講指出 “納粹興起,之所以能佔據統治地位,是因為德國的精英階層與他們一同工作,即使不是一同工作,至少也持默許態度”。 ● 二戰以後,德國哲學家雅斯培(K. Jaspers, 1883-1969)發表了《德國罪過問題》,幫助德國社會反思在納粹時代所犯下的罪過和應負的責任。他認為,德國人幫助納粹掌權,犯的是「政治罪過」;幫助納粹形成極權政治文化,應擔負「集體的道德責任」。 ● 在德國知識份子的討論中,也有人提出「行政責任」一說,就是說,即便當事人強調當時是服從命令或國家法律,但是,這並不能改變做這些事情本身的犯罪性質,以及要承擔的罪責
註廾一  指2012.4.9舉行的基金會新任董事長暨董事與教師座談會
註廾二 摘自 人文解密 2013年六月揭露之2012.7.26 提醒聘約到期的老師們,請依期限辦理離職手續
註廾三  摘自「Joey's Sky」Blog 2012.8.14〈跟往事乾杯〉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