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一審宣判......

裁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102年易字第150號
宣判日期 102/11/07

主文
楊○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樊○琦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貴其餘被訴背信部分無罪。 劉○甄、黃○勇、李○儒其餘被訴業務 登載不實部分無罪。


9 則留言:

  1. 李先生目前才剛當選治校委員呢!加上黃校長,
    人文目前的高層詐欺被判刑,還可以繼續在原職位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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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好奇不管進去蹲還是繳錢會不會留下前科?希望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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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比較關注的是這份判決書會影響基金會續辦人文的審議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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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群人才價值八十幾萬嗎?支持楊文貴上訴,證明自己的身價絕對不只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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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806號

    ***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50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21號、102年度偵
    字第71號、102年度偵字第7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貴、劉○甄、黃○勇、樊○琦、李○儒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部分撤銷。
    楊○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樊○琦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李○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的判決,對照一審的宣判,有幾位老師判決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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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位檢察官太遜了吧?既未補強證據,又未鞏固好原先證據,草草上訴,差點把人犯全都縱放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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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這些犯詐欺取財罪的教師還在原來學校任職嗎?
    方才查閱教師法裡面提到,教師行為違反法令,校方應該要有教評會。
    如果判刑屬實,這學校會有動作嗎?
    不知道被詐欺的宜蘭縣政府對此有沒有任何處理?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
    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
    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
    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
    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
    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
    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
    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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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看到背信罪被取消。不知道原告是什麼事被騙,我真心覺得我在人文被騙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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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 一審判決
    102易150號文判決:「…爰審酌被告楊OO、被告劉OO、被告黄OO、樊OO及被告李OO均係高知識份子,對於辦學理應尋合法之方式,竟以假借被告劉OO仍係正式教師之名義,而將宜蘭縣政府所匯給之正式教師薪資挪供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使用,並使被告劉OO獲取公保、健保、退休撫卹等補助,渠等犯後猶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及上開匯回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之款項並未挪做私人不法使用,事發後業已全數繳回宜蘭縣政府,並衡量渠等各自參與之時間、程度有別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2, 二審判決
    爰審酌被告楊OO、被告劉OO、被告黃OO、被告樊OO、被告李OO均係高知識份子,對於學校經營理應依法行事,竟無視法令及契約規範,或憑一己好惡、或聽命唯諾、或因循苟且,使不得領取上開薪資、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之被告劉OO仍向宜蘭縣政府接續領得高達173萬9513 元之款項,然嗣後業經繳還,並斟酌被告劉OO領得上開款項後並未自行花用完畢,而係經與被告楊OO商議後匯入人文基金會帳戶,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另斟酌被告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等人均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均佳,並衡量被告楊OO乃為主導本件犯行之人,被告劉OO則為不法所得之歸屬對象,及斟酌被告李OO、樊OO、黃OO參與之時間、參與程度、對遂行犯行之貢獻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黃OO、樊OO前未曾因故犯罪受有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衡被告黃OO、樊OO雖為人文中小學校長,然並非主導本件犯行之人,僅係等因奉此致罹刑章,犯罪時間亦較被告楊OO、劉OO、李OO等人為短,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備註:
    本案案發期間,'人文中小學96至99年間實際聘僱之教師員額,固均超過向宜蘭縣教育局申報之教師員額,且人文基金會於96年至99年間捐贈人文中小學之金額達1108萬3033元,有宜蘭縣政府103年5月22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人文中小學103年6月13日人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人文基金會103年5月23日103人字第030號函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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