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4日 星期日

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2012年6月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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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人文性教育基金會第三屆董事會六月份公告

 

一、                性教育推廣費還款事宜:

(一)   推派李中玉、史恬、樊舒琦三位董事組成適性推廣費用還款小組,完成:

1.      人文性教育基金會辦學理念與學校經營說明書

2.      性教育推廣費還款計畫書

3.      性教育推廣費還款退領通知單

(二)   由本會主計編製99年學年第一學期至100學年第二學期「適性教育推廣費」每學期繳費明

   細、合計清冊及適性教育推廣費財務報表

()626日正式公告後,629日起由相關行政人員開始辦理還款手續。

 

二、                為使學校內部敘薪公平、制度化,完成助理教師薪資調整辦法及教師薪資調整試算表。

 

三、                101學年度將招聘32位教師,依縣府來函(府教學字第1010083460號文)予國中部開缺3名教師員額,餘則交由治校委員招聘小組辦理代理代課教師招聘作業。

 

四、                本會依據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8條第1項第4之規定,辦理新進教師甄選事宜,故人文國中小所有教師依法屬基金會聘任。

 

五、                董事會授權治校委員會修改教師聘約條款,並授權文超順董事長批定執行。修訂之內容提交董事會核備。

 

六、                本會已租得頭城鎮吉祥路75 5號作為行動高中學習活動場地。

 

七、                為推廣性教育理念,101學年第一學期本會將開辦下列課程:

(一)    性教育講座

(二)    有機體課程之個案分析研討

(三)    孩子的挑戰讀書會

 

八、                將委請本會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發律師函給謝前執行長,限期繳回其擅自動支金庫借予行政人員,迄今未繳回之40萬元,以維本會債權。

 

九、                基金會承辦人文國中小為適性理念學校,針對103年政府12年國教的施行,人文國中小著重在75%免試升學,治校委員會應關注12年國教的發展,適時向家長說明因應之道。

 

十、                                                                                                                                                                                                                                                                                         為貫徹本會12性教育理念實踐,推派林怡伶、樊琦、樊舒琦、陳慶國、史恬五位董事組成12年一貫課程研究發展小組,提出101學年完整之研究發展計畫。

 

十一、推選李中玉、陳慶國、林怡伶董事與學校相關人員組成資訊小組,瞭解目前學校E化系統及

  已發包廠商之系統設計與採購狀態,再提出101學年度,包括人文國中小、人文性教育基金

  會、人文性教育領航網網站、學校內部資訊系統、對外溝通平台等全校E化的總體計劃與預

  算。

 

 

十二、 推選黃友勇、樊舒琦、蔡珀玩三位董事成立環境督導小組,針對學校空間做總體的規劃與

       考量。

 

十三、  明定自101學年度起,入學之娃娃國新生,課程內容為有機體實驗課程。

       

十四、  針對支持本會適性理念發展之微型捐助者,設計簡化收費與行政作業之流程與帳戶設計,

        將召開說明會。

 

 

 

2012年6月23日 星期六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九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四十三條
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一日總統令公布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立法院修正第二十一條條文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令公布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總統令公布修正
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號令
增訂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
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號令 修正公布第二十條條文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二三五六一一號令公布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第二章 任用資格

第 三 條教育人員之任用,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各級學校校長及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主管人員之任用,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第 四 條國民小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並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具有第一款、第二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五 條國民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二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2.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共三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一年,成績優良者。
  3.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中、小學教師及國民中學主任六年以上。但國民中學主任不得少於三年,或國民小學校長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七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並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5. 曾任教育院、系專任講師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六 條高級中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曾任教育院、系專任副教授及中等學校教師各二年以上,並具學校行政經驗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七 條職業學校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其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主任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或其他院、系畢業所修學科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職等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六年以上,或與擬任學校性相關之高級中等學校主任七年以上,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相關學科講師,成績優良者。
  4.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曾任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學科副教授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戲劇及民族藝術類職業學校校長,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任之:
  1. 大學或獨立學院戲劇及其相關系、科畢業,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成績優良者。
  2.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具有戲劇或民族藝術專長,並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經驗,成績優良者。
  3. 具有戲劇或民族藝術專長,並曾任戲劇團(隊)負責人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依前項第三款資格遴用之校長,不得轉任他類職業學校校長。
第 八 條專科學校校長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並有下列資格之一:
  1. 一、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二、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從事與擬任學校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三、曾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滿三年,並曾任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九 條獨立學院院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一年以上,或從事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二年以上,或從事與擬任學院性質相關之專門職業四年以上,並曾任教育行政或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六年以上,並均曾任專科以上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十二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十 條大學校長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擔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具有碩士學位,曾任教授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並曾任教育行政職務合計七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五年以上,或相當於教授之學術研究工作十年以上,並均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4.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分類職位第十四職等或與其相當之簡任教育行政職務五年以上,或曾任政務官二年以上,並具有教授資格,成績優良者。
第 十一 條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師範專科學校校長、院長,除應具備本條例相關各條規定之資格外,並以修習教育者為原則。
第 十二 條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2.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3.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十三 條中等學校教師應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2. 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4. 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 十四 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體育、藝術、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十五 條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2. 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第 十六 條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2.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六條之一助理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2.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十七 條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十八 條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 十九 條未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
第 二十 條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特殊科目教師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資格,由教育部定之。 
在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幼教系及八十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前已考進師範學院進修部幼教系肄業之師範生,參加偏遠 地區國民小學教師甄試,其教育學科及學分之採計,由原就讀之師資 培育機構依實質認定原則處理之。 
參加八十九學年度各縣市偏遠地區國小教師甄試錄取未獲介聘,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比照辦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職員之任用,依其職務類別,分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或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並辦理銓敘審查。本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之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其任用資格適用原有關法令規定,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
各學校編制內現任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其改任換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學校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職員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二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前項機構一般行政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之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定之;聘任程序及聘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任用程序

第二十三條國民小學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1. 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2. 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之。
  3. 國立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4.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中等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1. 縣(市)立國民中學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2. 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任用之。
  3. 直轄市立中等學校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核准後任用之。
  4. 國立中等學校校長由教育部任用之。
  5.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所設附屬中等學校校長,由各該校、院長就各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任用程序如左:
  1. 省(市)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省(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提請教育部聘任。
  2. 國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遴選合格人員聘任。
第二十六條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2. 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3. 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七條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依法兼任者外,應就合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中等學校教師,除分發者外,亦同。
第二十八條學校職員之任用程序,除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分別依各該有關法律規定辦理外,由校長就合格人員中任用,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二十九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由各該首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
第 三十 條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
  1. 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2.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校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3. 直轄市所屬公私立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市教育局審查。
  4. 師範校院,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附屬中、小學及國立中等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層轉所在地區之省(市)教育廳(局)審查。
  5.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教育部審查。教師資格審查、登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得比照辦理。
 

第四章 任用限制

第三十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1.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7.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二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
第三十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第三十四條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首長準用之。
 

第五章 任  期

第三十六條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七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年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第三十八條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第三十九條(刪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條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之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12.06.21基金會、校長與教職員座談會


中華民國101年621日星期四
人文國中小、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新任董事長與教職員座談會會議紀錄

1
0:00
黃友勇
03:12
基金會召開這個會議,主要原因是針對最近縣府跟基金會有一些就人力、收費還有一些課程阿有一些蠻重要的,也就是縣府那邊有一些要求
譬如說事關諸位的權益,所以必須要跟大家來做說明,今天也特別邀請到董事長來幫大家做這樣子的一個說明,在說明之前,有一個部份,可能,也是治校會議裡頭有提到,就是說,也是因為等一下要說明的這件事情的關係,所以這個暑假我們會有延後開學,人力,就是說目前還沒辦法有比較明確的,這個,方向來跟大家說接下來要怎麼去運作,所以會延後2個禮拜,當人力確定了之後,可以有較足夠的時間來做備課,不會使得備課的時間不夠,至於說延後的那兩週要怎樣在101學期來補足,我們會延後放假一天,然後提早開學一天的方式,因為延後兩週嘛,這個學期剛好  8天,還有另外2其他兩個學期會變成提早兩天開學,這樣的話我們授課的天數也不致影響,那也不會說如果我們要補一週或兩週這樣來補的話,其實,那個對於時間的安排會有比較大的一個影響,大概就先這樣子,那接下的部份,就請董事長來跟大家談說有關於最近縣政府跟基金會那邊有很重要的一個議題。
03:13
文超順
10:05
校長,在座所有人文的所有夥伴大家好,在這邊,要特別先跟各位報告的一件事情,是我們的校長,原來是由從59日開始是黃友勇老師來代理,我們經過治校委員會正式推舉友勇為治校委員會的主席,依照治校委員會設置的辦法,他就是我們新學年度的校長,校長的職務,基金會近期會報給宜蘭縣政府,把這個案件給確認,關於學校老師的部份,我相信,應該是非常多的老師都清楚知道這件事情,不管是這所學校或者是基金會,其實從3月或4月開始基金會就受到所謂檢舉信件的困擾,這些檢舉信件的部份,事實上有非常多的疏失都是學校內部非常私密的,個別處理的一些案件,但是仍然被檢舉送到縣政府或是其他部分,縣政府也因此呼應這些檢舉的部份,要求基金會在聘任老師的過程中,必需要以正式老師為主,沒有聘到的正式老師,便需要教育部所謂的代理代課、兼課教師的聘任辦法,來進行所謂的聘任,那這個部分,既然是縣政府做的要求,因此基金會特別叫人事向教育處請示相關的部份,也就是教師,我們學校裡面所聘的老師,到底是適用教師法還是勞基法,我們必須要這樣子講,縣政府他的解釋公文,相信都已經都發給所有的老師,在這裡面,我仍然要,還是要再特別的強調的事情,就是依據宜蘭縣的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第13條,在委託辦理公辦民營的學校裡,老師分為2類,1類就是我們所謂的編制內教師,另外就是外聘教師,在2類的教師裡,在自治條例第 14條特別規範了一件事: 凡屬本自治條例所聘雇之老師,受教師法的規範,因此我必須在這裡充分的說明,基金會以前她所訂定的,她所認知的所謂的助理教師的部份是適用勞基法,就不會是不符合相關的規定,所以從下個學年度開始,除了正式老師有一年一聘,21聘的相關規範以外,其他的老師都是屬於11,我們從101學年度開始重新制定發起聘任教師,符合相關規定的過程,所以在今年的7月份,我們已經獲得宜蘭縣政府核定國民中學要再新增聘三位老師,那在這裡面,各位一定會問到的就是公辦民營學校的老師,到底是屬於縣政府聘的老師還是基金會聘的老師,在這裡面,我把縣政府來的公文稍微逐字的唸給各位聽一下就是:就本府於101412日召開101年本縣國中新進教師甄選、開缺確認會議,會議決議考量人文國民中小學國中部於教師員額控管後師資仍有不足,以開缺三員為原則,原則由委託經營單位即貴會,依委辦契約書第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辦理新聘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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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文超順
08:00
不管從自治條例,或是從契約來說,我必須告訴我們所有在座的同仁,你們都是基金會聘的,不管以前的作法是對是錯,這部分不是我能夠關心的事情,但是從第三屆基金會任職以來,我們一定會按照這個部份來執行,所以這裡面要特別說明的部分,就是這個部分。
至於辦理教師徵選的過程,或是徵選的內容部分,我想到時候,要由相關的董事會或治校委員會,可以幫我說明的更清楚一點,這樣的話,更能夠幫助各位。不過,在這裡面,我有一件非常心痛的事情想跟各位報告,其實各位都已經清楚一件事情,這所學校的適性費用,也就是說所謂的3600,從本學年度也就是100學年度第3學期,其實就沒有收了,既然適性費用沒有收的話,各位其實要去評估的另外一件事情就是,宜蘭縣政府所核定給這所學校的編制費的詮釋,教師加職員,一共是44位,但是這所學校真正所用到的人力是58位或者是60位,這個人力相差從14位到16位,所有的人事經費,當然會是這所學校未來很重要需要考量的一部份,我記得5月初時跟各位談過一件事情,第三屆董事捐款募款的能力,不像前2屆,甚至於我現在必須更坦白的說不只是不如前2屆,應該說比前2屆差得多,基金會不可能再像以前董事長從外面找人簽一張支票就來了,第3屆基金會是不可能有這種現象的,所以在所有的人事聘任過程中,我必須要考量所有基金會能夠承擔的能力,以及縣政府給這所學校的經費,所能容納的部份,來做充分的考量,這個部分,憑良心講,我現在可以很坦白的告訴各位,從81日以後聘的老師不可能再保持5860位了,我們勢必要縮編到我們經費能容納的情形,當然,這部份會影響到各位的權益,我也只能講說非常抱歉,因為我們欠缺了一部分的經費來源,那綜算經費來源只能做其他的控管,……,不管是缺口或是其他的部份,我們聘教師的過程中,治校委員會告訴我: 希望在學期結束以後,儘快的進行教師的增聘,如同上述,新核定的教師缺額是國民中學3位,至於要開哪個領域,我期盼治校委員會仍然要就學校全體需求的考量,來進行開缺的部份提出建議,那招聘的過程中,一定是先從正式老師,然後再來招聘的就是代理教師,正式老師、代理教師沒有招聘滿編的部分,我們就會來辦理助理教師的增聘。當然,要再次說明的是這部份勢必會影響到部分同仁,也期盼各位同仁,治校委員會在公佈相關招聘的過程中也能充分的注意,期盼同仁能參加基金會辦的教師招聘,以上簡短的說明,假如各位需要進一步了解詳細的流程,基金會可以再請治校委員會相關同仁來做報告。
不過,我們在招聘教師的部份,特別是正式教師,或者是代理代課教師,都必須要函報縣政府,讓他們備查,這是我們前置作業的標準作業流程,相信各位都能理解,也就是這所學校要如何招聘老師的過程,都必須要報宜蘭縣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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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黃友勇
08:46
不曉得大家對於董事長剛剛的說明有沒有意見要提出來的,如果有可以在現場回覆的就盡量在現場回覆,如果不能的,可能就要進一步在與治校委員討論之後,或讓縣府有關的,請示縣府之後,再跟大家說明。
5
08:47陳湘君
請問今天只有這個議題嗎?
6
08:49黃友勇
,今天就是這個是主要的議題,其他的部份就再看看,有要再了解的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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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文超順
10:05
在各位還沒有發表意見之前,先跟各位報告,部分老師在跟我面談的時後,提醒我說,基金會跟宜蘭縣政府簽訂的是一個很不對等的契約,因為契約裡限制了合格編制的老師介聘的權益,這點在本週二已經正式行文給宜蘭縣政府請他考量我們所有編制內的老師,他應有的權益,這部份已依照老師的請求正式行文給宜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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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文超順
07:37
……,跟相關的法令來告訴各位,不知道是不是完全正確,我覺得我的看法好像是對的,只不過時間點或是??,可能會有點落差的部分,我把各個關鍵點告訴各位,依照自治條例第16條,這是民國901月所頒佈的條例第16條(已於),受託學校原有教職員工處理方式如下:
一、願意轉任為改制學校之教職員工者,應予優先任用,但得尊重受委託經營者之聘用原則。二、無意願轉任為改制學校之教職員工者,依其意願介聘至本縣相同等級之學校。我之所以把第二款念出來是,我所理解的這所學校原來是由佛光教育基金會接受宜蘭縣政府委託,佛光教育基金會期滿之前就跟宜蘭縣政府表達它不願意再繼續經營這所學校,因此在這裡面,這件事情其實是要依據條文的規定,也就是在民國97567月之間,其實是要徵詢編制內合格教師,因為這所學校後來又委託經營,他再公告委託經營,在公告委託經營的過程中,換了一個新的基金會來接手,因此在交給新的基金會接手的過程中,應該是要徵詢這所學校內編制內的合格教師跟其他的助理教師比較沒有關係,這是跟編制內合格教師有關的部份,理論上來講,是宜蘭縣政府要先徵詢說你們願意不願意接受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聘你們為這所學校的老師,如果你們不願意,就應該按照這個條文,來把你們介聘到同等級的學校,這樣講清楚嗎?當年,就我所理解的,所知道的,因為我已經不是教育處處長了,當年我聽到的是好像沒有徵詢你們的意見,只是開放了你們能夠到其他的學校去參加介聘,其實這是沒有意義的事情,因為我查了宜蘭縣政府跟佛光教育基金會所訂定的契約裡,根本就沒有完全限制你們參加其他學校的教師徵選,這部分完全沒有,也沒有限制你們的介聘,所以你們去參加其他學校的教師徵選,這其實依照現有的狀況來講,現在契約只是限制你們去參加介聘,並沒有限制你們去參加考試,所以你們參加考試都不受任何限制,所以假如其他的老師認為說應該要去掌握到你們的權利的部份,我覺得這部份……不會,這是一個突破的點,突破的點是不是能夠帶給你更快樂,站在我的立場來講,我當然希望這所學校的老師能夠穩定,     上次跟我談的那位他說他先生在新竹,我不能講說因為學校的關係而長時間的分居,這是沒有道理的事情,所以你們交代的事情我有去思考,我以我個人的經驗,跟我以前行政過的角色,我始終認為我是一個專業的工作者,或者是專業的志工,或者是專業的甚麼東西,如果你們有任何法規或者相關的問題,需要爭取你們的權益的部份都可以討論。你們必須要告訴我,我才能夠操作,你們不告訴我的話,那很抱歉,因為我跟你們之間只能說我以前距離100步,現在我大概還距離50步吧,我不能說我全部了解你們,這50步要怎麼拉近?你們可能也需要動一動,其實我很中性,就是說我處理東西,
像那位老師他講說他沒有介聘的權益,對他來講是不公平的,我也覺得合理,既然是合理,我們該做的就想辦法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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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8黃友勇
接下來剛才兩位伙伴湘君`胡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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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42陳湘君
沒有`沒有,我只是確認只有這個議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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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0黃友勇
因為我們今天是預訂到6:30pm,沒有其他疑問的話,就這樣結束,應該也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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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簡均璇
08:35
不好意思,董事長您好,我是簡均璇,剛剛提到助理教師的部份是11聘,還要每年再參加徵選一次是嗎? 是從這學期期末之後就開始,所以我們都要重新報名,重新徵選,是這樣的流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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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6文超順
對、對。
14
08:36簡均璇
所有的人,那我們要怎麼準備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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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文超順
這個部份,合格教師不用,是編制內的合格教師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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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簡均璇
所以我們裡面很多都不是編制內的老師,超級多,像我一樣的,不好意思,我們應該要準備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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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黃友勇
10:05
這個問題就是前一陣子從知道要做這件事情開始,治校會議裡頭,就成立一個小組來做討論,其實因為治校委員裡面也有很多人會是考生,所以基於利益迴避的關係,連他們也不曉得編訂的內容是什麼?因為治校會議已經授權這個小組去做招考事項辦法的擬定,目前已經差不多了,接下來就跟大家說經過今天的說明之後,我們會找時間把這一個部分來做公告,目前比較可以掌握的訊息是會在放假之後的第1或第2天做考試。

18
0:00
黃友勇
國中的正式教師、國中的代理教師,國小的代理教師還有教學助理,總共有四種身分的老師需要招考,所以這部份也是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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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
不好意思,所以包括我們的薪資的部份,還有年資,期末有寫自評表,考核的部份,所以我們的考核…? 因為今年已經交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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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6黃友勇
薪資的部份其實在董事會裡也有薪資的小組在做薪資的重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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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
文超順
09:42
有關於薪資的部份,教師在跟我對談的過程中,有一位老師跟我談到說我們學校薪資核定的方式有一點奇怪,攤開來講就是假如有我們那位當事人裡面的話,您知道就好,反正我沒講,後來招考進來他們所核定的薪級,比待在我們學校裡面已經服務5`6年的人薪資都還要高,不只23位來跟我談到這個事情,我們也特別請董事會裡面成立了5人小組,重新去檢討人文國民中小學的薪資狀況,裡面有成員告訴我說,這個有部分的成員,為什麼核定這個薪級,沒有人知道,甚至於問了我們原來的校長,原來的內幕,問他你為何核定這個薪級? 他說因為他報告說他曾經在哪裡服務`在哪裡服務,因此給他爭取。
很抱歉,在公立機關裡特別是在我以前所服務的狀況裡,我沒有看過這種情形,甚至於有人說我們學校裡有人富有挑戰性,在公立學校裡,不是沒有人可以在學期中跳級,或者是公務人員在年度中能夠跳級的狀況,我以前有位同事,他是??課長,他辦全國的運動會,到最後核定1次記2大功,1次記2大功,他還不跳級,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希望我們這所學校在助理教師的這個區塊裡面,我們希望他從敘薪開始到他的晉級,我們還沒有考量到其他的部份,我們也看到了原有的一些很不合理的規定,我不願意對前面的有太多的……,我只能夠講說這是我看到的不合理的部份,這個部份仍會交給人事小組繼續去檢討,希望所有的敘薪在晉級的過程中要很明確,您所問到的就是你以前在這所學校所貢獻的年資,會不會被計算進來,會,我們秉持以往的經驗,也就是說對於以前所核定的薪俸,經過新的人事制度去核算,因為剛進來或者進來的年資較少,所核定的薪水應該沒有這麼高的話,我們仍然尊重原來所核定的,就是說他的薪水仍然不動,但是以前覺得是對他不公平的部份,他如果能繼續擔任助理教師,所有的年資都會計算,會按照11級的來核定,也就是說薪水按照新的人事制度,經過評估下來是少給你的,我們要追加給你,按照新的級數追加給你,如果你的薪水原來領的是比我們核定的來的豐厚的部份,我們不會降低薪級,我們會先維持你的薪水,當你薪水逐級的跳到你的這個點的時候,然後以後才往上去,這是我們一般在公務系統裡所常用的原則,這只是在修正我們內部的,至於怎麼考?考試是什麼東西?這個是絕對不可以問友勇校長的,因為問下去以後,如果爆出來的話,所有的東西要全部重做,否則,友勇很可能就被     掉了,這個部份請原諒絕對不可以在這裡做公布,友勇能夠告訴各位的一定是我們的所有簡章確認公告的時候,公告的時候會告訴你,你不必有時差,你的時差只有幾分鐘,可是外面的人可能是一小時或幾天,那我不管,最多能做的只能做到這個地步,至於考核或者其他的,講坦白一點,其他學校在招考老師,不管是正式老師或者是代理代課老師,都看到一個現象就是在該校實習或在該校當代理代課老師,他的情況一定是大好大壞,我所謂的大好大壞就是你在這所學校表現的讓大家都滿意,當然也會在某種……情況之下,也會比較容易取得教材,大壞的情形就是在這所學校表現的不夠好,大家都認為你實在不應該再留在這所學校了,又會有什麼結果,大家就很清楚,所以該進行考核的工作,仍然是按照我們學校內部的制度來支持,另外要跟我們的職員來談的這個部份是職員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範,所以職員的部份是       ,因為以前一直都以老師學生為核心,職員沒有特別提出來
22
09:43黃友勇
10:01
各位夥伴不曉得有沒有其他問題,或者有沒有要再進一步了解的

23
0:00
毛小格
董事長說學校有四類的考試,我本身有教師執照,等於我代理教師也要考,如果助理教師也想考的話,就等於同時要報2個,
24
0:40
文超順
02:54
毛老師,你是具備教師証的人,我建議你參加代理教師和助理教師,我會建議你充分的了解我們學校的人事制度,因為代理教師的敘薪都要送到      ,所以敘薪點就永遠都卡在那裡,我以前認為會按照年資來計算,也是到了這裡以後才有人告訴我說是會卡在那裡的,完全動不了,你可以了解一下我們助理教師的敘薪方式,我會建議你2個都考,最起碼會比較有保障,到時候再選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方式,當然會造成大家其他的困擾,因為你考上助理教師以後放棄代理教師,然後就會讓代理教師馬上出缺,反正基金會裡有人事小組,可能要有備取的機制,你假如在這所學校已經服務了幾年以後,如果是助理教師的薪水,就會比代理教師來的更好,這個選擇是由你自己來選擇,我們沒有辦法替你做選擇。

25
02:55
黃友勇
如果沒有想要進一步了解的,我們今天會議就提早結束,                   ,有進一步的訊息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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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我是……,因為代課……,從101學年度開始,所有的老師都會有學校正式的聘書,我也一直流浪……聘書,在考核方面,學校代理助理教師人數是很多的,                大概正式教師不到1/2的比例,這個誤差很大,我想仔細聽一下學校考核方面是不是更好更細心的部份,因為考核還要再考助理教師,所以會卡到年度在考核上,所以在新的學年度,我其實不投機,但是我卻要考核它,我覺得這是不夠細心的地方,這方面要考量到學校能夠更順更好,

27
04:38
黃友勇
考核也是治校會議裡是由考核小組來做進一步的,……地方,考核小組的成員有可以說明一下目前狀況的嗎?

28
04:55
申佳穎
簡單說一下好了,我代表治校的考核小組發言,如果有不足的還請補充說明一下,查了一下全校的教職員,發現很剛尬的狀況,我們學校是採雙主管考核的,就是領召和總導師,全校所有職員領召和總導師完全都沒有變動的,全校加起來總共4個人,你們懂我的意思嗎? 就是其他在座大部分的人要嘛就是領召有換人,這部份有異動,或者是總導師,就是雙主管會有異動,所以其實對大部分的人來說,這次的考核真的很難明確,以我自己來說,我接語文領召,我也是最後一個學期才接,許多老師的教學我不清楚,國中部的狀況,如果要我個人去做這些考核, 我覺得我是沒有資格做這件事情的,也因為這個時候這種狀況,主管異動比較大,這次考核小組會做一個建議是說,因為考核還是必要的,主管在做這些考核時,完全是主管在和職員核對一個彼此的工作狀況以及工作的機會,那現在沒有特別狀況的話,一律是採用自評的方式,因為考核之後就是決定你是否薪資晉級嘛,因為我沒有辦法精確的判斷這位同仁的表現是否良好,所以這種情況下就是晉級,這是今年度考核比較特別的地方,

29
06:53
07:39
我個人以前在別的學校待過,現在在這所學校兩年,我個人是覺得考核目的是讓我自己增長,所以我希望考核我的同仁他可以給我更好的建議,讓我更成長,因為我覺得我是滿努力的老師,所以我不是為了要續聘、晉階,晉階我覺得就是我要謀生存我要生活更富裕的方式,所以我覺得考核的人必須要有讓我可以共同成長的教學的能力,因為這是我和學生都獲益的地方,而不是我要晉階,當然也希望學校要再細緻一點,這樣我們才可以共同的成長,
30
07:41
文超順
10:00
非常敬佩這位老師,她的心態非常的健康,我個人表達欽佩之意,學校的人事同仁今天在這裡嗎? 如同這位老師提出的事情, 麻煩這位人事同仁在這學期末的時候,除了編制內合格教師以外,不管是代理代課教師或者是助理教師,麻煩你們都跟他申請一張服務證,這樣對各位會有幫助, 因為這是各位在學校裡服務的証明,未來有需要不管是去       或去…………怎麼樣的,
我的人事夾裡,我雖然沒有出生證明, 可是我就用手寫了一張紙寫了我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出生的,一直到我退休, 甚至我現在在外面兼課,一直都擺在裡面,我當年辦理退休的時候,我只有把我那本資料夾交給縣政府人事室的同仁,                     ,因為所有的資料都在那裡面,它可以成為我們人生當中的一項經歷,建議我們所有的老師,不一定要等到學期末,因為學期末大家都在忙,假如有空的話就可以到人事那裡去申請一張
31
0:00文超順
留作紀念
32
0:16
吳怡霖
我是怡霖,剛才聽說暑假要辦徵選,我建議要提早公告,因為課程的部分本來還要再開會,老師還要作課程,我怕1個月很趕耶,包含大方向,如果可以的話這部分能不能可以先出來?讓我們知道什麼時候人事會定案,什麼時候可以開課程會議,不然會很可怕,    開會,另外我有一個小小的建議,應該是2個,我們真的很希望可以開校務會議,這個校務會議就是由全校老師來開會,因為我覺得說各位老師都是第一線的老師,比如說現場遇到任何的問題,或有任何的想法,像類似這樣的開會,我們就把它提出來,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啊,這樣對大家都很好, 大家也會清楚學校擬定了什麼樣的計畫或方針,而且是清楚而且是有共識的,比較不會被問到時都不知道,那種感覺很剛尬,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是從以前到現在我們的校長、人事還有主任,我覺得這些主管受的訓練不是很夠,能不能徵選比較專業的進來,或者公派的這些人事、主任、或是行政人員,因為如果他很清楚現行不管是公辦或法規或行政,不管是在找資料或者寫一些計畫書時,會更順也可以爭取到更多的福利,如果不是很清楚這些的業務就會錯失掉很多好的機會。
33
03:03
文超順
第一點有關學校行事曆的部份,交給校長,因為他屬於學校行政系統的部份。由校長跟治校委員會討論,需要一點時間,因為我不會打字,這是我的錯,我不否認有些變化是我造成的,所以稍微給他們一點時間,友勇跟治校委員會也應該呼應老師工作上的需求,愈早愈好。
至於校務會議的部份,不曉得各位要的是真的校務會議還是類校務會議,依照自治條例第16條的規定:這個學校的老師是由基金會作決定的,基本上這所學校本身就已經跟別的學校不一樣了,他是有治校委員會的,所以如果各位要的是類校務會議的話,我可以請所謂的治校委員會充分去考慮一下,就如同你所說的,我們有什麼樣的訊息,有什麼事情可以做一個完整的報告,不管各處室主任或者相關工作人員,因為別的學校只有2個學期,一個學期初一次校務會議,一個學期中一次校務會議,不曉得是需要這樣子, 還是每個學期都要這樣子,一個在學期初一個在學期末,可以請治校委員會考慮這件事情,治校委員會裡有很多都是你們的同事, 你們隨時都可以談,告訴他你們的希望是怎樣,讓他帶到治校委員會裡,這樣去討論的東西才會是符合,因為你們跟他講,所做出來的決定就會你們期望的一致,再次強調校務會議不是校長一個人做決定的,是基金會本身依據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至於工作同仁行政工作經驗不足的部份,請行政工作同仁不要太氣餒,我也很難講,從以前我在當處長時我就跟我以前的同仁講說,這2所學校的行政狀況真弱,我不敢講他不好,
34
07:10
吳怡霖
要有人輔導他們,因為現在人已經進來啦,不管是去做進修或什麼都好, 總之要把專業提升上來,或者是有個配套
35
07:25文超順
我們簡單講,這所學校才幾年,他就跳過主任直接當校長,
36
他也當過校長啊
37

對啦,我是說他剛上任的時候

文超順
這樣說好了,          你們會不會講說我以前沒有訓練啊,因為這所學校強調是行政是行政,教學是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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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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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超順
對呀,你們都被嚇死了,他現在是被押著要上來,
40
吳怡霖
被押上來,就是為了要更幫助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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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超順
是沒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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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怡霖
這樣他很可憐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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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超順
我只能這樣講,現在不要談基金會以前,講這個都沒有意義了,我只能講,我現在在行政或法規上儘可能幫忙,其實我也可以隨時回頭去問教育處的老同事們問現在有什麼樣最新的相關訊息,這部份是可以慢慢來訓練的,但是所謂正式的人事跟主計,依照上一屆執行長確實發文請縣政府派人事、主計來,縣政府告訴他依照自治條例來講,這本來就是你們基金會要聘的啊,所以他們是不派的啊,他們是按照自制條例來回答的,那你還有什麼辦法? 我們前任的都已經做了這種事情,既然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我進來的時候,我可以把我的行政經驗公正的提供給大家,你不來取,我沒有辦法給你,只有你來,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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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文超順
能告訴你,或者幫忙操作,不見得要你做,因為就像那位先生在新竹的老師,他說了,我覺得合理,當董事長的來寫公文,我覺得各位應該可以滿意了吧,我以前在縣政府不寫公文的啦,就說有什麼事情是你們需要我操作的,不見得你操作,寫公文我一定可以寫的啦,這部分我百分百,甚至我可以      ,但是你們要告訴我你們要什麼? 我會像現在一樣很坦白的告訴你,這東西是怎樣的,這東西是沒有辦法答應你的,我們相處久了, 慢慢你們就會了解我是怎樣的人,我能接受的,      , 我不能接受的,我會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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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友勇
時間有超過一些,不知道各位有沒有一定要現在發問的,如果沒有的話,會後再用正常的管道跟治校委員或者是在網路上跟基金會董事長這邊來作反應,其實都非常歡迎各位,謝謝大家。(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