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1001229董事會會議紀錄-違法摘要


1.      我們現在學生每人每學期會繳交3600元來補貼我們。P.20(校長吳啟新)
2.      從95年起每一年都要叫家長繳錢。P.28(謝靜凱執行長)
3.      台中專案做到這個時候,我們點了名講,教授你自己還很清楚嘛,點了名講,那個時候楊教授你要求財務不斷的撥錢過去、不斷的撥錢過去,我們在97到98總共撥了164萬,完全沒辦法核銷,完全沒辦法核銷。P29(謝靜凱執行長)
4.      第二個、我們當初所謂的一個家長的部份,沒有所謂的繳費機制,是所謂的募款,在第一年,就是有錢出錢,那是我們那時候最好的口號: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出完之後我們全部改開捐贈,所以我們的發票會產生一個發票亂開的問題,捐贈發票,一個基金會如果你捐贈發票亂開,整個社會公義會怎麼看你?整個社會會怎麼評價這個?假設我們的發票是可以亂拿的,那像我這種捐款的人,我會覺得公平在哪裡?p29(謝靜凱)
5.      第一個、就是所謂的教師回款:我們會發生那件事就是今天所謂謝姓教師,你今天要產生休假的行為,它有一定的核假的標準,那我們現在採用的行為就是讓他暫時就去休息了,也不在學校教書,事實上在座的,自己都很清楚,這本身就是非法的行為,我們要求他把薪資回到基金會來,這都完全沒有帳,就在你面前,P.30(謝靜凱)
6.      然後今天我們像這2年開始,有的時候帳從95到100,有時候會產生人事費沒有完全用完,不繳回國庫,用人頭去核銷,今天你簽一簽、簽一簽,大家簽一簽之後,把這筆錢全部領出來,也到了人事的專戶、或到教學專戶,今天如果我們去報了很多的專案,可是事實上我們並沒有這樣子用,我們就把它找些人頭核銷這些提報到專戶,然後今天我們午餐學童的補助,所有的費用都是到這個專戶來,這個專戶本身就是黑錢,這個專戶本身就是黑錢的情況下,對財務人員來講,你怎麼樣去管制他的操守?P30(謝靜凱)
7.      曾經有一位老師在外面留職停薪了3年,他可以每年拿考績獎金!他可以每年升遷!這樣子的一個事情,對當時的校長、或對當時的基金會來講,如果今天被人家舉報、被人家舉發了,今天我不知道後果會怎樣,因為我不是縣聘的老師,我只覺得在一個所謂外圍的人來看這件事的時候,我覺得它是非常的不公平,也是不合法,P.30(謝靜凱)


2012年1月5日 星期四

教師法


法規名稱:教師法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
定本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
第 4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第 6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
  育學分者。

第 7 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
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
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三 章 聘任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
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
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 14-2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 14-3 條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
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
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
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
項之規定。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 18 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
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 五 章 待遇
第 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六 章 進修與研究
第 21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3 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七 章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第 24 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
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
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
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25 條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第 九 章 申訴及訴訟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第 32 條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
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
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第 一○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其資格應予保障。

第 35 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5-1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
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
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依前項規定期限取得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之護理教師,尚未在期限
內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者,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
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繼續辦理介
聘。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6-1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第 37 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第 3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012年1月1日 星期日

2011.12.29基金會董事會會議內容摘要


1011229日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第二屆董事會會議紀錄
摘要整理檢索

1
P1 趙翠慧
00:00  L11, 星雲大師問行動高中合法嗎?

2
P8 趙翠慧
25:15靜凱一直幫我們去外面找錢也好,在跟所有的安排也好、都做了很多的工作,那我就想說,我可不可以提出來,我應該可以提出來新的執行長的人選,你就不要擔心了,照章程上面那樣寫的話,我可不可以請樊绮來擔任這個工作?

3
P8謝靜凱
25:18可是這不是要第三屆嗎?
4
P8 楊文貴
25:40 這個基金會確實是我創的執行長的角色,是由董事長任聘執行長無任期…                  我知道靜凱付出非常的多我認為我們到了一個新的年度,必須要做變動的時候

5
P9池爸爸
26:27第十條第十條,我想這大概就是董事長任命嘛,董事長如果有必要做這個更替,規則怎麼樣的時候,或者是有怎麼樣的意見的時候,經董事會的決議作成紀錄,作決議嘛
6
P9謝靜凱
27:12感覺上好像是、好像是"解聘"我ㄟ
7
P9趙翠慧
27:18不是解聘啦,哪有什麼叫解聘
8
P9謝靜凱
27:21不是、按照這個部份應該是要先選出新的董事,因為按照一個所謂一般的董事會的開法,應該是說如果已經最後剩下沒有幾個月了,除非我有重大的過失ㄟ

9
P10廖修毅
30:30你要更換執行長的事情,我覺得這算是大事,因為所有的董事應該都知道今天這個會要談這個事情,就董事決定要來開會,才能去表決這個事情,這不適合用臨時動議來處理,

10
P11趙翠慧
33:24我從頭沒有說他不適任,或者我要解聘他…..下一任的時候,我們是否、可不可以就請樊綺來擔任,我是這樣想…..

11
P12 蘇珈玲
35:28我自己在教學角色方面,有時候因為基金會換人,或者基金會的什麼,就會影響到學校教師課程或者教師,對,基金會真的是,偶而會,不是很,那事實上,我覺得執行長在剩下四個月的,真正影響大還是不大,可能校長這邊看看覺得有沒有……

12
P12楊文貴
36:15我剛剛特別提醒,我們的超順顧問已經說明了,今天基本上面是董事長的權責,職權,剛剛池爸爸提到了,決定執行長是董事長的職權,…. 其實嚴格講起來,不管3個月怎麼樣子的…. 她的職權可以透過會議的議決,能夠有一個看看能不能看到她的意見是得到大家的支持,如果仍然得不到大家的支持,她也只好辭職啦,對不對?所以現在董事長是行使職權嘛,(編者解讀:就是楊文貴要會議議決解聘謝靜凱執行長,而不是趙翠慧董事長後來的解釋不是解聘,他是提下一任。)

13
P13趙翠慧
39:48…至於說靜凱,我們講到了說我們的執行長的工作,我剛才只是提出建議啦喔,我們是否就是等下一任的時候,我們到了四月改選的時候,我們再來做這樣的事情

14
P13楊文貴
39:43董事長如果你覺得說你是支持這創辦人的…………
15
P14謝靜凱
41:26…我個人如果造成重大的疏失的話,我覺得這樣的一個方式把我換掉,倒也不壞,(編者解讀:就是指提案.議決.立刻生效解聘)……. 今天我在想說我本來就不想做了,可是不是用這樣的一個方式,我覺得這樣的話對人的尊重真的是,有一點……太過分了.

16
P14 文超順
42:18 …我想各位董事要是去影響董事長的話,是不是在私底下或者是在開會之前就去講,能夠不要在這個會議場上好像要求董事長必須尊重這個創始的一個ˋ創始人的這個部份,我會覺得有某種程度的威脅或者是一種什麼的意味存在,這種意味其實是不好的一件事情。….
……縣政府的認定你只有九年….

17
P14 楊文貴
43:39 ……校長……任期本來在基金會也說明的很清楚,他是2年一任………. 我們必須在1月1日用這樣子一個新的組織來做運作,包括下一任校長任聘的一個部份,它也需要有時間作準備呀。

18
P15 謝靜凱
47:04… 我感受到是教授是說這個基金會是他的,他的基金會,他創辦的基金會,可是就我所知,這個基金會本身應該是一個ˋ所謂的一個大家共同成立的基金會,它是一個公益的組織….

19
P16 謝靜凱
50:15  解釋麗玲秘書職務異動原因..
20
P18 趙翠慧
56:13  …文貴,不要一直再想這個人文教育適性是我創辦的……我在想這個四個月的準備,難道不夠嗎?一定要在1月1日開始,你才可以準備嗎?

21
P18 楊文貴
57:53  我今天絕對不強調楊文貴,我只是覺得這個適性教育有他的專業一脈相承………..如果今天不能夠在新的年度,有新的組織。因為我們開始準備新的校長

22
P19 楊文貴
59:49  從治校委員會重新開始公開徵求 (新校長)
23
P19 楊文貴
59:58  對外聘任校長
24
P21 吳啟新
01:05:05 每年960萬增聘的人事費用----(如無使用應退還)
25
P22 吳啟新
01:10:21 教師的流動率跟以往比起來是大幅度的降低
        盡量減少老師的異動跟組織變化

26
P25 吳啟新
01:21:32 總不能說人文這邊它不管是核銷的部份,不管是金錢使用方面的部分,不管行政部分通通都不配合宜蘭縣政府

27
P25 吳啟新

01:22:54我們要將所有的校內教師的人力做一個安定,所以我們要做一個組織化的系統,那營造一個永續化教育的一個環境。

28
P25吳啟新
01:24:42 做一個合理的人力資源的一個分配
29
P26 吳啟新
01:28:20我覺得慢慢的我可以更釐清校長他所該做的事情
依法行政

30
P26 謝靜凱
01:28:30對我來講,我在做事的過程中,我覺得所有的事情應該是有一個程序的……. 也許對這個所謂楊教授而言,他對我的一個使命,只是希望反正我就是在前面衝,你就是給我籌錢就好了

31
P27謝靜凱
01:30:59 這幾年我的重心是放在怎麼樣讓基金會所有的收入、所有的支出讓它合法
32
P27謝靜凱
01:31:55 (財政赤字報告)
33
P28謝靜凱
01:31:55 預付帳款
專案研究課程……短短一年之間,我們整整膨脹了500多萬

34
P28謝靜凱
01:36:14 (基金會嚴重赤字, 執行長到處追錢跑)
35
P28謝靜凱
01:38:14 任內……你後面來當執行長、來當董事長的人才能夠比較好做
錢完全不夠的情況下,我自己本身也要貼錢我就要捐出19.6萬我還另外拿出233萬

36
P29謝靜凱
01:39:19 楊教授你要求財務不斷的撥錢過去……總共撥了164萬,完全沒辦法核銷
當初的董事如果沒有任何的捐款的時候,怎麼去實行所謂的人文適性教育?

37
P29謝靜凱
01:40:36 我們的發票會產生一個發票亂開的問題
財務的人被曲解成不支持
所有的董事捐款的本身必須經過董事會的決算同意才可以用,所以一毛都沒有用
38
P29謝靜凱
01:42:30 當初我們跟學生開說明會,收了3600,說的很清楚,是多聘教師的費用,那今天你如果用了這筆錢,用到移作他處的時候,那我們怎麼對學生、怎麼對家長
……不是不肯用,而是怎麼樣去合法使用

39
P29謝靜凱
01:43:25 高中專案……是我們同意的就撥了300萬300萬的本身就是它現在的薪資的來源

40
P30謝靜凱
01:44:04 縣政府對基金會有告訴時緩效期把一切不合於法律的事情都矯正
41
P30謝靜凱
01:44:41 教師回款休假核假的標準這本身就是非法的行為完全沒有帳
42
P30謝靜凱
01:45:13 人事費沒有完全用完,不繳回國庫,用人頭去核銷人頭核銷我們午餐學童的補助這個專戶本身就是黑錢

43
P30謝靜凱
01:46:01 一堆錢完全沒有帳!193萬所以今天我把所有的錢拿來這裡告訴大家,這些所有管道都被停掉了不公平,也是不合法

44
P30謝靜凱
01:47:02 …如果我們再繼續從事這樣的非法的行為
45
P31 楊文貴
01:48:19 不要那麼快的把它當成是違法的部份也讓董事長擔待了
違法的事情,我們還有討論的空間如果違法的,我們共同承擔

46
P31謝靜凱
01:48:58我們常講違法不是我們自己解讀
47
P31謝靜凱
01:49:02違法的本身,因為這些薪資本身是由國家透過議會來監督,撥給人文國中小
48
P31謝靜凱
01:49:08 這三年做了很多制度的修正因為這個本身是不見容於現在的法律裡面
我的價值觀就是應該遵循國家的法律的途徑我們誤導所有的人說縣政府很顢頇

49
P31謝靜凱
01:50:12舒琦事件他也教我們,怎麼樣去包成一個專案
高中的白皮書這也是縣政府教我們
你就訂了這些制度不見容於現在的系統

50
P31楊文貴
01:50:48 你這個財務經營的非常的棒這也是你的基本責任
51
P32謝靜凱
01:51:51 董事會裡面沒有所謂創辦人的位子
52
P32謝靜凱
01:52:14 基金會成立的時候,星雲大師佛光山佛教基金會沒有辦法再繼續支持人文國中小,
53
P32謝靜凱
01:52:33 章程裡面它只是適性教育適性教育不是您訂的
54
P32 楊文貴
01:52:56在座的大概像珈玲是我推薦的啊!這些董事都是我推薦的啊,大概有七成以上都是我推薦的啊。

55
P32謝靜凱
01:53:01是,我覺得推薦的本身是推薦給我的感覺是說,這個基金會是您的
56
P33謝靜凱
01:54:15應該是跟主管來溝通,我請求校長給您安排事情
57
P33謝靜凱
01:55:00我們兩個對錢的概念不一樣
58
P34楊文貴
01:55:51 校長失職了
59
P34吳啟新
01:55:57 我哪裡做得不好我來帶著這個團隊一起來做努力而不是楊教授直接把所有老師找來然後開始做
我的認知中, 校長是基金會派來國中小這邊,他本來就要對所有的校務做負責,當然他有他的缺失,每個校長不可能是全才
第二個、基金會是單純的財務的支持,縣政府這邊我依照出來做框列.

60
P34楊文貴
01:58:47 (表明心急的立場)
61
P35楊文貴
01:58:47 (指責吳啟新扭曲事實)
62
P35楊文貴
02:00:27 (激動啜泣)
63
P35謝靜凱
02:01:32 我們要去看的是整個的教師的部份是到底是錯在哪裡?
64
P36蘇珈玲
02:01:53 如果一直有一個原則性的變動其實是影響老師更想離開
65
P36趙翠慧
02:03:48 人文適性教育對有問題的孩子最好的只要救起來一個孩子,那都是菩薩做的事情,佛做的事情

66
P36蔡珀玩
02:05:23 執行長你可以聽我講一下嗎? (謝靜凱欲告辭離開)
67
P37蔡珀玩
02:06:18 學校是很明顯的一個分裂
治校委員會啟動了沒?都沒有!
我們是適性教育.不是適性教學.
啟新校長說:團隊來統整.應該教授來統整吧?

68
P37蔡珀玩
02:10:24情緒的部份教授他也退了嘛.他退了.
69
P38蔡珀玩
02:10:24 (建立人文主軸)
70
P38蔡珀玩
02:12:26  yoyo家的事件為甚麼要把yoyo 家族縮編
71
P38 蘇珈玲
02:13:29 領域課程滿意度

72
P38 楊文貴
02:14:40 看哪一位董事臨時動議現在請董事會通過一個專案管理人員所有人文國中小要做的決定要經過我同意,即使他是校長

73
P39 楊文貴
02:15:12 我請董事長提議設一個專案管理的主任,我就是這個專案管理主任,所有國中小要做的決議要經過我同意之後才可以,

74
P39 楊文貴
02:16:48 你還需要受教(指責吳啟新)
75
P40廖修毅
02:17:54 吳先生他是有責無權楊教授是有權無責不公平
76
P40 楊文貴
02:18:33 這個學校的成敗是在董事長負責,不是吳啟新負責
我的領導方式我會改善我不會再過去了
董事長要起負責教學品質啟新他不需要做負責

77
P40趙翠慧
02:19:13 文貴,可是這個學校做的成敗啟新要負責的
78
P40 楊文貴
02:19:28 他不是對縣政府負責,是妳要對縣政府負責ˋ是你對家長負責
79
P40趙翠慧
02:19:32 !那我趕快,那我還是趕快不要做董事長
80
P41吳學位
02:22:05 我過去的一個了解是常常有一些方案持續到一半就不能做了
81
P41吳學位
02:23:40 我們沒有一個太多可以建議的空間,因為教授告訴我們,他才是專業
卡麥隆說:你跟團隊之間的互相敬重,比任何桂冠都重要

82
P41吳學位
02:25:01 如果說今天教授他還是一樣,用創辦人這樣的一個模式要求所有人聽我的話
83
P42吳學位
02:25:01 我看到了今天整個場合,其實我是覺得他是有所準備的我就是要讓他過了,我要怎麼樣議案我看到的還是一個我覺得要怎樣就是要做的態度ˋ跟整個的一個說法

84
P42楊文貴
02:27:15 你告訴我說我不要再回到國中小了
我們的吳學位董事說我不用回到國中小去了。

85
P42楊文貴
02:28:06 我必須做一個有效的安排,所以今天我找了委託書來
如果重新創立一個基金會

86
P43 蘇珈玲
02:29:06 我們邀請了30位宜蘭縣國民教育中小學全部動員進場觀課
裡外升學的能力ˋ基本能力也都有兼顧
我們多元與適性都在現在的軌道中

87
P43吳學位
02:31:26 家長其實都告訴我,他很擔心哪
如果我們可以找到一個中間的地方那其他的有其他的系統在運作,教授當然不同意。
我想就先不要干涉、不要參與。讓他們去運作,那讓今天行動的這一個系統整個做出來有聲有色,讓各個家族都
88
P43楊文貴
02:33:34我完全照顧到,想要升學的想要做行動的
89
P44楊文貴
02:33:34我已經不是那個所謂權威式的角色
90
P44 林淑嫻
02:37:22 草創的時候
我也很感謝謝執行長在最困難的時候跳了進來.讓我們的財務一下子變的這麼穩定,把老師照顧的很好

91
P45 林怡伶
02:40:31治校委員會
92
P45 蘇珈玲
02:41:11我不知道哪裡有治校會議讓老師開很多會.他反倒沒有在照顧孩子
93
P45楊文貴
02:41:31像董事會決議的性格調育中心.他就自己做主張要把它改變掉.
94
P46蘇珈玲
02:43:00學校是要把yoyo家擴大到班群裡面yoyo家族在班群裡面真的生根
95
P46 趙翠慧
02:43:52 啟新忽略了說他怎麼樣跟長輩請示一下.
文貴當然.是理所當然他可以完全監督這個學校.
你不能說他是創辦人.他不能把自己好像一意孤行

96
P47
02:46:58 記得趕快讓他趕快恢復到原來正常軌道上
97
P48 趙翠慧
02:48:24 現在不邀請了現在我們決定好我們已經開好了啦.
98
P48 趙翠慧
02:49:00 吳學位的人能夠講出這樣超不是的這種講法.而且這是非常重要的
99
P49 吳學位
02:51:10 教授在衝刺的過程當中.其實為了要達到那個目的校長他有法律的責任圖利他人.他最少是關10年以上把過去不合法的把它變合法
一直是一個不合法的一個狀態如何在可以合法的一個情況底下去處理

100
P49楊文貴
02:52:55如果我們今天要談合法的話完全不合法.
我會努力去把過去不合法的部份減少傷害到底.

101
P50趙翠慧
02:55:27再怎麼說啟新都應該聽文貴給他的建議.
102
P50趙翠慧
02:56:12啟新再怎麼樣要有倫理
103
P50趙翠慧
02:57:41啟新的這個態度就不對了
你現在ˋ他是個創辦人.你是個校長,更應該聽他講話

104
P51吳學位
02:59:11 專案管理人可能到後來會所有的東西由他決定
105
P52楊文貴
03:00:13 楊文貴"專案管理人"校長所做的決議要跟做我商量
106
P52蘇珈玲
03:00:52如果我是校長的話我會覺得很難做我不認為董事會可以去做這個決議
107
P52蘇珈玲
03:01:08可是你剛剛也報告說要重新聘校長的話。
108
P52楊文貴
03:01:11反正該講的就是任期就要到了
109
P52蘇珈玲
03:02:05楊教授每個禮拜二都在學校有自主課之類的很多活動啊!
110
P53趙翠慧
03:02:51大師半夜送一百萬來給他
111
P53趙翠慧
03:04:13池爸爸您,您比較瞭解知道怎麼樣子的讓他合法化
112
P53趙翠慧
03:14:39內容可以在後面再補就好了嘛
113
P53趙翠慧
03:05:17 具名投票
114
P54趙翠慧
03:06:06 文貴要改變的文貴也要聽取大家的意見
很多違法的事情請你不要做嘛,我還要幫他背書真是的,他違法不是我要去上法院,我要去被關對不對

115
P54吳學位
03:06:54您不要再說....早懂晚懂,緣深緣淺會讓我們覺得,我們真的很不懂
116
P54蔡珀玩
03:07:32  3年前,執行長他上任的時候…15年一貫是從幼兒部落到高中
現在說的就是不合法幼兒部落我籌了50萬,開不到任何我們基金會的收據
我只是在幫助,幫助啟新校長幫助執行長
117
P55蔡珀玩
03:07:32不合法那是基金會有問題嘛!基金會現在誰在執行?執行長嘛
118
  楊文貴
屢次強調創辦人的尊崇地位
P13-39:48,  p14-43:39,  p17-54:53,  p18-57:53,  p31-01:50:48—4,  p32-01:53:06,  p33-01:54:04,  p35-01:58:47,  p39-02:17:13,  p41-02:20:12---4,  p42-02:27:15,  p45-02:42:16,  p46-02:43:21
119
楊文貴
多次強行要求董事提臨時動議 (關於執行長、校長、專案管理人等議題)
p38-02:14:40,  p39-02:15:12,  p44-02:33:34,  p45-02:42:16,  p46-02:42:16,  p46-02:45:54,  p51-02:58:46,  p52-03:02:36
120
 趙翠慧
屢次推樊綺擔任執行長---..,目前派蔡珀玩擔任執行長---- (楊、樊是夫妻)
P8-24:42,  p11-33:24,  p19-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