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日 星期二

人文委辦契約書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
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甲方)委託財團法人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乙方),依據「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採特許模式辦理甲方「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經雙方協議,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本契約書有效期限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31日止
第二條 委託辦理事項:
一、 辦理事項為甲方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址:宜蘭縣頭城鎮文雅路150號)全校校務
二、 教學對象為甲方核准招收之學生
三、 上課時程以教育部規定之時程為原則,但不得低於教育部規定之總上課時數
第三條 乙方應依據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及相關工作。
(未見具體的評量辦法,相安無事就好,有事,就只好是用爆炸式的!徹底影響學生的授教權,所以要讀人文,要心臟強,隨時可以逃躲閃避為宜。例如:以行動方式出走一陣子也不錯!)
第四條 經費方面
一、 甲方依乙方招收國中部班級數,每班乘上1.5個基數(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至整數),加上原國小部班級數之總數,提供同等規模之公立國民小學經費,做為乙方辦學所需之經費(含設備費,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向甲方要求額外補助)
二、 本經費為甲方提供乙方全年度經費
三、 乙方應依本契約、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甲方核准之乙方學校發展計畫內容辦理校務
四、 乙方預算之編製、執行應依本縣各機關學校編製總預算注意事項、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辦理
第五條 設備方面:
一、 甲方現有設備於契約訂定後,雙方應會同清點,列冊登記
二、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場地、設備,有維護保管責任,並保存完整; 房舍如需修改,應事先提出書面說明,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財產增減應依有關法令規
三、 由乙方具領保管使用之甲方設施及場地,限供辦理學校教學及學校行政使用,乙方不得充作住宅及其他用途。 契約屆滿時,如有短少或損壞,乙方應照原數量及規格照價修護、補足或照市價賠償;未依上述辦理,甲方得由保證金內按市價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並得向乙方追繳
四、 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使用之建物、場地、設施等,應於使用前,投保產物責任保險,其費用由甲方依照一般公立學校方式辦理,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第六條 教學品質管理方面: 甲方應依據乙方學校發展計畫書之教育理念、課程教學與學校運作等訂定校務評鑑辦法,進行各項評鑑,以做為續約之參考。
第七條 學區劃分及招生方面
一、 乙方招收之班級數、學生數及規模應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且每班人數不得低於21人
二、 招生時程應依乙方經甲方核准之招生辦法並參考其他公立學校時程辦理
三、 乙方招生對象應為設籍本縣之學生,得不受本縣學區限制,但應優先招收原學區內學生
四、 乙方招收學生得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決定優先順序
五、 乙方辦理實驗性及特殊性之班級,應報甲方核准,以遴選符合學校辦學理念之學生
第八條 教職員之聘任與組織管理方面
一、 正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二、 乙方所聘之正式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資遣、申訴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四、 乙方欲開缺辦理新進教師初聘前,應先行報請甲方同意核定後始得辦理,否則,該新進人員無法核定敘薪時,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 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教師兼行政人員名冊,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兼任
六、 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將教師參與進修名冊報甲方備查
七、 乙方所聘教師兼各處室主任,應依「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未具備相關資格者,以代理名義兼任
八、 乙方所聘任之校長以具有國中小教師資格為原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5條資格,但尚未經甄選儲訓合格者,得由甲方薦送參訓取得校長資格,惟該資格應以在甲方所屬公辦民營學校任用為原則
九、 學校處室組別編制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中部與國小部得合併計算班級數,其中所定處室,於學校不增設單位及人員編制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以彈性調整
十、 甲方應依核定之班級數,核给教師員額;乙方應配合控管教師編制數百分之十教師人力,遇有小數進位控管
十一、 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員額內正式教師所遺課務之代理、兼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 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教師外人員,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三、 乙方得依學校發展需要,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專長人員
十四、 職員之聘任,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五、 乙方所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得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第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依損害情形由保證金扣抵,甲方已撥之委託經費,乙方並應辦理決算繳回
一、 不依委託契約及教育發展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教育審議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二、 校務評鑑成績不佳者,經複評仍未改善者
三、 違反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經糾正仍未改進者
(第二十二條  受託經營者之各項收入,應悉數用於教育活動及預算項目之支出,不得為營利或其他非教育目的之行為。)
四、 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校內人事糾紛不斷或其他影響學校正常經營,有危及學生權益之虞者
五、 對學生健康及安全造成立即性傷害
六、 任意停止經營,經通知改善仍無效者
七、 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學校經營及學生權益之重大事項者
八、 甲方督導檢查所列缺失連續三次未改進,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致甲方遭受嚴重損失者
契約終止時,甲方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後,即應停止各項經費支出,惟為清償已發生之債務不在此限
第十條 非因第九條所述各項情形,而甲方主動提出終止本契約,並造成乙方之損失時,甲方應對乙方之損失提供適當之補償
第十一條 乙方於契約期滿未續約時,應於十日內交還甲方撥予使用場所之設備、器具及剩餘經費時,逾期仍不交還,甲方得依受損失由乙方保證金內扣抵或補償之
第十二條 乙方應於簽約前,繳交本契約之保證金(以甲方所提供經費十五分之一為額度,第一年經核算應繳交新台幣 元整),往後於每學年開始時,依甲方核定招收班級數,重新核計保證金數額,原已繳交之保證金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乙方經甲方考評優良者,得於本合約期滿前六個月內報甲方核准後,優先辦理續約
第十四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副本八份,由甲方留存五份、乙方留存三份
第十五條 乙方所提供之計畫書及本案有關會議紀錄、宜蘭縣屬國民中小學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等,除與本契約內容相牴觸外,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同效
第十六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涉訟,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乙方依本契約應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得以本契約為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契約業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經宜蘭縣長認可;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