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5日 星期日

陳情案-雇主可以隨意更改保障員工的法規嗎?

以下陳情案,係針對101年6月21日文超順董事長對全校教職員說話內容,向縣政府提出疑問與縣政府答覆內容。

陳情人暱稱
不安
陳情日期
101/7/4
狀態
結案
陳情類別
縣長電子信箱
陳情主旨
雇主可以隨意更改保障員工的法規嗎?
陳情內容
6/21當天學校招開了全校會議,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現任董事長,在會議中宣布所有任職在教學現場教師們,無論是身分是正式教師、代理代課教師(一年一聘)或是像我一樣是上前兩任基金會聘任的助理教師,一律都採用教師法。
次日就在學校網站上明確公告:
為因應教育處指示辦理全校教師徵聘,101學年度上課及放假略作調整.今年暑假延長兩週,這十天的的上課日將安排分散在各學期,晚一天放假,提早一天上課,第四學期將剩餘兩天上課日排完,故第十週上到週二,以不影響原先規劃為原則~
茲公告101學年度各學期期程,以利您假期活動之安排,另外,此表亦公告於「人文網站首頁-頭條新聞區」(www.jwps.ilc.edu.tw),以供備
查。
個人需要您協助及解惑的部分
1.想了解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這樣的宣布合法嗎?
2.我是受勞基法所保障的員工嗎?因在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發下的非正式教師手冊上註明,我是受勞基法保障的員工。
3.承上題,如果是受勞基法保障的員工,基金會用教師法要求助理教師們接受一年一聘的方式,這樣合法嗎?(就我個人所知,如員工無不當的行為,雇主是不可無故解聘員工的,如解聘也需付離職員工遣散費事嗎?)
4.個人感覺基金會想用教師法的說詞來規避,勞基法對我們的保障,這樣合理嗎?
5.7/13校內要舉辦國中正式教師甄選,國中代理教師甄選及公告錄取名單。7/14國小代理教師甄選,助理教師甄選及公告錄取名單。為了自己得權益(勞基法)參加代理教師甄選不就默認了基金會現在的說法及放棄自己的權益。
我很困擾,請縣長及各長官協助
謝謝!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狀態
教育處
陳金奇 
已回覆
勞工處
王秀眉 
已回覆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於101531日曾就外聘教師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疑義函請本府解釋,本府於101614日府教學字第1010085153號函釋略以:「如係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招聘者,並負有教學任務,實際擔任教學者,其相關權利義務自應比照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相關適用法令。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招聘者,其相關權利義務自應比照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相關法令適用。非屬前開二辦法之資格規定,招聘方式等,其人員因無從符合相關教育人員聘用規定,依無特別法規定者適用普通法之法理原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又「經本府核定之編制內員額(含校長、正式教師與代理代課教師)應以教師法等相關教育法規為適用基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據上,前開函釋並未敘明外聘教師一律適用教師法,如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確有對於本府解釋明顯曲解,本府將去函該會糾正,以避免造成法令解釋之混淆
二、「宜蘭縣人文國中小學」屬教育訓練服務業其學校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該「宜蘭縣人文國中小學」屬公辦民營,又委託「人文適性教育基金會」經營,為求審慎,本府將彙整本案相關單位之資料,專案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受僱於基金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復後,再請該校依函示辦理。
三、人文國中小將舉辦正式教師及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台端反映「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員工要求接受一年一聘合法性」之疑義性,查本府與該基會簽訂之行政契約第8點規定略以「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教師外人員,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台端與該基金會之僱用期程,究悉為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仍應檢視雙方勞僱契約之約定。本府將請該基金會予以釐清,以化解勞方之疑慮。
四、台端如對於法令之解釋仍有疑義,請逕電本府教育處學管科9251000分機2678或勞工處勞資關係科9251000分機1732洽詢。
宜蘭縣政府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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