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過去二個月來對於法律,都有著自己的解釋,現在終於有人將相關法律的條文重點摘要說明,我們可以看看到底條文怎麼說的!
公務人員定義:
公務人員定義:
- 銓敘部修法明確定義公務人員 http://www.epochtimes.com/b5/2/7/27/n204745.htm。
- 明確定義公務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 )給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 http://ilanrenwe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11.html
- 第九條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 第 3 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 第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 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註3:書面通知在那裡?
- 第16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註4:在人文的老師有專業自主權嗎?
註5:提出興革意見卻被認為要造反?
註6:依法提出申訴,卻被質疑是目前學校難做事的根源!
註4:在人文的老師有專業自主權嗎?
註5:提出興革意見卻被認為要造反?
註6:依法提出申訴,卻被質疑是目前學校難做事的根源!
- 第 24 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註7:如果基金會的助理教師準用教師法規定,那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的儲金,按月提撥了嗎?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二、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三、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教師聘任後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解聘。
註8:其中並無所謂一年一聘自動不續聘的說法。
註9:被要求離職的老師有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嗎?
註10: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了嗎?
註8:其中並無所謂一年一聘自動不續聘的說法。
註9:被要求離職的老師有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嗎?
註10: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了嗎?
- 第一四條
受託學校聘任教師,除編制內專任教師應聘用合格教師外,並得依發展需要自聘教師。
受託學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特許模式依教育部及本府規定之班級編制為度,承租及部分補助模式以契約明訂之。
具教師證書之教師而非屬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者,除俸給與福利事項於主管機關與受託學校,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但非屬受託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之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註11:基金會內的助理教師當然不是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之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如合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宜蘭縣頭城鎮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書
第八條 教職員之聘任與組織管理方面
一、正式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前述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
二、乙方所聘之正式教師,受教師法之保障與規範,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資遣、申訴等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
四、乙方欲開缺辦理新進教師初聘前,應先行報請甲方同意核定後始得辦理,否則,該新進人員無法核定敘薪時,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將教師兼行政人員名冊,報請甲方同意後始得兼任。
六、乙方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將教師參與進修名冊報甲方備查。
七、乙方所聘教師兼各處室主任,應依「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未具備相關資格者,以代理名義兼任。
八、乙方所聘任之校長以具有國中小教師資格為原則;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5條資格,但尚未經甄選儲訓合格者,得由甲方薦送參訓取得校長資格,惟該資格應以在甲方所屬公辦民營學校任用為原則。
九、學校處室組別編制數,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國中部與國小部得合併計算班級數,其中所定處室,於學校不增設單位及人員編制之前提下,其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予以彈性調整。
十、甲方應依核定之班級數,核给教師員額;乙方應配合控管教師編制數百分之十教師人力,遇有小數進位控管。
十一、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員額內正式教師所遺課務之代理、兼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乙方所聘任之核定編制教師外人員,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三、乙方得依學校發展需要,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相關規定進用專長人員。
十四、職員之聘任,應以乙方名義聘任,期滿或不再聘任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十五、乙方所聘任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不得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